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金安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八日
金安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为推进我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确保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占一补一”政策落实,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2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置换内容与形式
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建设用地置换涉及两类土地,即拟置换建设用地和被置换土地。
建设用地置换形式,(1)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置换;(2)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农用地置换;(3)已批农转用或征收现状为农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置换;(4)已批农转用或征收现状为农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农用地置换;(5)国有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置换;(6)国有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农用地置换。我区建设用地置换形式以第(1)种为主,即以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置换。
二、置换条件与项目申报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拟置换建设用地应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编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设计任务,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上报审批手续。被置换建设用地的申报,由于乡镇向区发改委申报建设项目,以工业或公益事业为主,区国土资源局筛选确定被置换地,并且按照正常征收土地程序上报审批。
三、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投资的拟置换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决算和审计等制度。严禁在招投标、工程监理中弄虚作假,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招商引资项目,拟置换集体建设用地的复垦,由投资方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国土、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检查组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四、指标与资金管理
1、指标管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使用(即被置换建设用地项目的选择)由区政府决定,建设用地置换项目经省政府批准。拟置换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按照批准的被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区政府给予项目区乡(镇)每亩2000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乡镇村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协调施工的外部环境等。
2、资金管理。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实行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等,由区财政局管理。设立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专项资金帐户,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平整、路渠、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青苗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复垦相关的资金补助、奖励、办公业务等经费的支出,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以招商引资方式开展的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投资方负责筹资管理使用。项目申报、施工、验收确认也全部由投资方负责。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根据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建设用地置换获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成本价,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费用给投资方,同时给予项目区所在乡镇每亩2000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五、组织领导与相关职责
区政府成立建设用地置换领导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区所在地乡镇相应成立领导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充分调动村集体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开展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配合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局负责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专户使用,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区水利局负责项目的施工设计和工程质量把关,抽调技术人员帮助做好项目工作。区农委、林业、环保、发改委、审计、统计、交通、广电、建设、民政、物价、档案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区乡(镇)负责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协调外部环境,确保施工顺畅,同时负责项目区的调查统计、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拆迁安置、树木竹林以及坟墓等附着物的迁移等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金安区拟置换建设用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金安区拟置换建设用地拆迁安置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
类型特征 |
单位 |
单价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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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 房 |
平方米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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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砖墙瓦顶平房 |
平方米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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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砖墙瓦顶平房 |
平方米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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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半砖瓦顶平房 |
平方米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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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墙瓦顶平房 |
平方米 |
120 |
|
6 |
土墙草顶平房 |
平方米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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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坟墓(每增加一倍) |
棺 |
200(加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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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青苗补偿费 |
亩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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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树木、竹林等地上附着物 |
亩 |
300 |
二00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