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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村(居)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   【2008-1-2】   【信息来源  .】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六安市金安区村(居)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七月二十五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金安区村(居)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居)干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区委、区政府[2007]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机制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安区核定的村(居)干部职数内,且在“两委”换届选举中当选的村(居)干部(包括聘用的计生专干),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金安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金安区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工作,金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农保中心)具体承办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基金
 
第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居)干部,每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养老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村(居)干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区、乡镇(街)政府补贴部分和村集体补贴部分;
(三)上述两项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村(居)干部个人缴费和区、乡镇(街)政府、村(居)集体补贴的具体标准:
(一)计生一、二类村,区政府当年每人补贴500元,乡镇(街)政府补贴300元,村(居)集体补贴100元,个人缴纳300元;
(二)计生三类村,区政府当年不补贴,乡镇(街)政府每人补贴300元,村集体补贴100元,个人缴纳800元。
区、乡镇(街)政府和村(居)集体补贴部分全部记入村干部个人帐户。每年区政府的补贴与计生工作考核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计生类别由各乡镇(街)政府确定。
第六条  村(居)干部参保缴费年限定为6年,任期不满6年的退职、离职干部,本人愿意继续参加保险的,其保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区、乡镇(街)政府和村(居)集体不再补贴。
第七条  征缴方法
(一)区政府补贴部分由区财政集中缴纳,乡镇(街)、村(居)补贴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街)集中统一缴纳。
(二)每年第一季度办理上年度保险,区财政和乡镇(街)依据区农保中心和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的上年度村(居)干部花名册和计生分类考评结果将各项保费一次性缴纳到位。
第八条  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养老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养老基金。养老基金必须存入国有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养老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养老待遇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
(二)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缴费满6年的次月。
第十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缴费标准、积累年限、兑付利率计发养老金,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
计算公式如下:
设投保人年缴费标准固定为R元,保险金给付利率为i,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a,积累总额为S,月领养老金为P元,每年缴费的积累年数分别为n1、n2、……nk年,则:
S=(1-a)R[(1+i)n1+(1+i)n2+……+ (1+i)nk]
1、当启领年龄为60周岁(男性)
P=0.008631526×S
2、当启领年龄为55周岁(女性)
P=0.007871541×S
第十一条  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按计发办法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村干部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不足十年身亡的,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领取养老金超过十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第十三条  缴费不满6年的到龄退职、离职干部,可由个人续交满6年,也可退保。
第十四条  村(居)干部养老金按月发放,发放程序如下:
(一)缴费单位[村(居)委会]:1、收齐保险对象的“缴费证”、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二联)”;2、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3、上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二)乡镇(街)经办机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1、对养老金领取对象进行资格审查;2确认领取资格后,将缴费单位上报的材料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第二联)上报区农保中心。
(三)区经办机构(农保中心):1、对养老金领取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填制《养老金起领终领登记表》;2、对首次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填制《领取证》;
(四)区经办机构(区财政部门):按区农保中心上报的村(居)干部花名册将养老金打卡发放。
第十五条  退保
退保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一)正常退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正常退保:
1、在缴费期间身亡的;
2、缴费不满6年的,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劝其退职、离职后不在岗的;
3、换届选举时未能当选的。
正常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退,区、乡镇(街)政府及村(居)集体补贴部分,按本息的50%退给本人,其余50%纳入养老基金帐户。
(二)非正常退保:正常退保以外其它情况,均属非正常退保。
非正常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退,区、乡镇(街)政府和村(居)集体补贴部分,不予退还,纳入区养老基金帐户。
退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二)指导区农保中心工作;
(三)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养老金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农保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村(居)干部的调查、登记、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
(三)核定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村(居)干部养老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不符合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养老金的,由区农保中心责令退还。
第二十条  区农保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不严,致使养老金被骗取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村干部养老基金。违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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