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补偿模式:
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
二、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区外协议医疗机构400元,区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
一年内在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二)封顶线
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3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得到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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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 |
补 偿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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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5000元 |
5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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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非协议医疗机构 |
600 |
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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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协议医疗机构 |
400 |
4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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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
20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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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
100 |
65% |
(四)保底补偿
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补偿比例为20%。
(五)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补偿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七)意外伤害补偿
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区内先扣除30%,区外先扣除40%,再按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八)其他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对于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对于既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然后凭理赔单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办理新农合补偿。
(九)办理补偿地点
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就地办理补偿。
参合农民在区外医疗机构(含协议医疗机构、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总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回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总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补偿。
三、慢性病补偿:
慢性病包括:
(1)高血压(Ⅱ期及以上)
(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4)风湿性关节炎
(5)慢性活动性肝炎
(6)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7)癫痫
(8)肝豆状核变性
(9)肝硬化(失代偿期)
(10)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
(11)慢性肾炎
(12)帕金森氏病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椎间盘突出
(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慢性病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补偿比例为35%,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
以下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照40%定比补偿: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白血病
(5)血友病
(6)精神分裂症
(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四、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10元标准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专项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当年年底分户收集参合农民有效的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乡镇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根据发票总金额和门诊统筹基金总量计算补偿比例,分户计算补偿金额,一次性补偿完毕。
五、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目录外药费占药费的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区外协议医院不得超过25%。
本办法由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