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规范运转,切割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乡镇政府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场所。
第三条 区直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单位、乡镇有关单位,凡涉及农民的行政审批批准,均应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确属不能进和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凡进入中心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各单位不得在中心外办理。
第四条 中心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中心实行审批依据、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制度,以及公开承诺制度、统一收费制度、一站式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受乡镇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行政审批及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七条 中心的职责和权限:
(一) 指导、协调各窗口开展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工作;
(二) 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监督检查窗口和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 组织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 承办乡镇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交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中心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教育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计算机病毒等工作。
第九条 中心内设办公室、咨 询受理部、社会服务部(下设若干柜组),在村级(社区)设立代理点。
在社会服务部收费柜组设立收费窗口,进入中心的收费由收费窗口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中心从事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由设窗口的单位推苊,乡镇政储审定,中心登记备案,定岗一到二年。期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与本单位原工作岗位脱钩,业务入接受本单位指导,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中心对各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年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意见经区、乡岗责考评办公室核定后记入本人档案;对窗口单位的考评意见作为乡镇政府对中心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中心工作人员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业务技能:是否精通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 办事效率:能否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办理事项;
(四) 服务态度:与服务对象对话是否使用文明用语,接待服务对象是否热情,是否使服务对象满意;
(五) 遵章守纪:是否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徇私情;
(六) 工作形象:是否在工作中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能否体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轮岗离任,中心应对其做出书面鉴定,作为各单位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和处分,按照《乡镇政务中心考核奖惩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各费用;
(二) 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馈增、宴请;
(三) 不准借用、占用服务对象的通信和交通工具;
(四) 不准违反承诺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五)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六) 不准为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七) 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八) 国家的有关廉洁自律的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在中心调换通知下达后,派出单位应当立即调换。单位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人顶岗时,应征得中心同意。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在行政审批及服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审批效率及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区、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以用进驻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具体投诉事项由乡镇干部监察负责受理;
(二) 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处理;
(三) 构成违纪的,由区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作为干部任用、职务升降和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