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及对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想社会公布。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
(三)凡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四)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1)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只限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