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2006〕1号
为积极响应省委提出的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号召,动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投身创业实践,现就我区开展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区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1、充分认识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推进全民创业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目标的根本途径,是富裕人民群众、改变落后面貌的根本举措,是建设和谐金安、全面实现小康的根本要求,全区上下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民创业、富民强区上来。
2、准确把握全民创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创业为第一追求、以富民为第一责任,让一切有利于创业的思想活跃起来,使一切主体的创业激情迸发出来,把一切领域的创业潜能挖掘出来,全力开创“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着力形成家业殷实、企业兴旺、事业发展的喜人景象。
3、切实明确全民创业的目标任务。通过树立全新的创业理念,建立有效的创业机制,营造人人想创业、争创业、创成业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超常发展,促进规模企业迅速壮大,促进城乡居民生活尽快改善,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区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工业产值突破100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优化为18:50:32,财政收入2.6亿元以上。
二、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全民创业空间
4、放宽投资经营范围。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工业、水利、交通、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等领域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5、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公司注册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除特殊规定的公司外可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20%,其余资本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对登记中非关键条件一年内可以完善的,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或租房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新办企业的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住所办理筹建登记,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关手续。
6、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三、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7、鼓励干部带头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岗在区内创办、领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身份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工龄续算、职称评定、社会统筹和正常晋升工资不受影响,3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愿意继续从事创业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退休手续;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岗去区外创业的,3年内工资停发,保留身份,3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原待遇不变,愿意继续外出创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退休手续。企业需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办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在企业建功立业并获取相应报酬,原身份、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引导农民开拓创业。大力开展“双培双带”工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广大农民创业。对新增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水产面积在100亩以上以及对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生猪10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由农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方案、规划图纸和养殖技术,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对新创办林场超过2000亩以上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鼓励农民在城镇创业、落户、定居,其子女在区内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一切歧视性规定。
9、扶持下岗人员重新创业。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等有关证照费用。
10、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投资办企业的,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11、提倡转业军人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民营企业或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3年期满后,其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管;需重新安置的,按现行安置条件安置,工龄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12、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继续实行税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办法。
13、帮助民营企业扩张创业。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形成产业带动、当年发挥效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14、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15、制定财政扶持政策。从2006年起,区财政设立创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创业扶持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荣获国家免检产品、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上级政府奖励外,区政府分别再奖励0.6万元、1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荣获全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区政府分别奖励0.3万元和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专项资助。
16、用足项目支持政策。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开放,已建成的城镇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发挥各类项目资金对创业的带动作用,各类项目资金每年用于民营项目不少于50%。
17、扩大信贷帮扶政策。区财政根据自身财力相应增加信用担保基金额度,将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自主创业的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扩大范围后扶持对象的贷款利息由本人承担。积极协调、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存贷规模,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贷款,并可对信用户的授信额度逐步提高到2万至5万元,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文明信用农户最高提高到10万元。
18、完善信息服务。在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布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在政府及各单位网站和主要媒体,开设创业信息专栏,经常性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质量、标准、计量检测和设备安全体系。加快制定农产品标准及其技术生产规程,引导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产业化经营。
19、组织培训服务。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和“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培训,加快就业再就业服务基地建设。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鼓励员工通过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20、加强市场监管,鼓励诚信创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创业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21、改善税费征收管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老少边穷地区、高新技术创新、大中专毕业生、转业转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凡不在公示范围的、不使用正式票据的,创业者可以拒付。凡属创办工业企业的,区属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报刊等费用。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对违规执法行为,一经查实,实行新闻曝光、通报批评、个人处理“三同步”,严肃追究责任。
22、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大力实施“阳光政务”,进一步推行政务、村务、厂务“三公开”;大力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继续坚持首受责任制、一次性书面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对外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违诺者以违纪论处。区主要领导每季度开展一次“开门接访周”活动,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创业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机关形象集中测评和随机测评活动,继续开展“发展环境万人评”活动,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工商户代表,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倒数第一的,第一年黄牌警告,部门主要负责人检讨,班子成员不得评先,全体人员不得发放十三个月工资。对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除向其上级机关书面通报外,取消区内一切评先资格,并建议其上级机关作人事调整。所有评议结果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3、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区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全区各项创业工作,受理并牵头处理投诉举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名单另发)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支持、服务全民创业的细则,并以部门文件下发,接受社会监督。
24、营造全民创业浓厚氛围。在全社会弘扬“创业有功、合法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打造具有金安特色的创业文化。每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评选“创业标兵”活动,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全区上下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
2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发文件中凡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