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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   【2008-1-2】   【信息来源  .】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2007〕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区政府已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与区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增加了人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加快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新体制。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依据区政府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政办〔2006〕47号),抓紧编制符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各类预案。2007年12月10日前,乡镇街要完成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编制,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部门预案的编制。要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做好各级预案的衔接、修订和完善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建成覆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三、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一般或可能引发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街要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区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各地区、各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向区政府应急办上报一次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全面反映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编制、队伍建设、宣传培训、预案演练等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综合分析。
四、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制度。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排查责任制。各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和跨乡镇街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要适时组织并全面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动态的风险隐患监控管理系统,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监督排查工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和监督管理。
五、做好应急科普宣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要编制好预案简本和科普读本,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
六、做好应急工作的检查和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责任制,对应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保证。要定期研究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责任到人,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组织指挥。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督查。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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