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有关产权证明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