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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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
【字体: 】   【2008-6-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部门

执法事项

执法岗位

执 法 职 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级行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2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

10.《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

检查监督岗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代理支库职责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岗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违规办理业务进行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2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

10.《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

检查监督岗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代理乡镇国库职责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岗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违规办理业务进行处罚。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对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221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

行政处罚岗

对代理银行违规办理业务进行处罚。

国库经收业务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对国库经收处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5.《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

行政处罚岗

对国库经收处延解、占压、挪用所收税款,故意压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债发行、兑付业务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对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发行、兑付及相关的国债业务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非现场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检查。

2.对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银行当地分支网点发行、兑付及相关的国债业务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非现场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债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0号)

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620)

行政处罚岗

1.对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违规办理业务进行处罚。

2.对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银行当地分支网点违规办理业务进行处罚。

 

银行账户开户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219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6.《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第16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检查监督岗

1.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岗

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检查监督岗

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1.《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

行政处罚岗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九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

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7.《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

8.《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

行政处罚岗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存款准备金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审批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

2.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有关执行存款准备金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行政处罚岗

1.对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2.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特种贷款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对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

行政处罚岗

对违反人民银行特种贷款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利率政策管理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金融机构报备利率的情况进行检查。

3.向上级行报告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并提出建议银监部门查处的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2.《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银“三定”办〔20036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1.按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行审批。

2.对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5.《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

6.《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3号)

检查监督岗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交易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非现场监测,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岗

1.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拆借资金超限额、超期限的行为进行处罚。

2.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处罚。

3.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在全国统一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进行处罚。

4.按有关规定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对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3.《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

行政处罚岗

对违反特种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监督岗

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外资金融机构等执行《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6.《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9号)

行政处罚岗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外资金融机构等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4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6.《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检查监督岗

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是否按规定查验借款人、担保人贷款卡,是否存在为无贷款卡借款人、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岗

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查验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以及为无贷款卡的借款人、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对金融机构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岗

对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对商业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行政处罚岗

对商业银行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征信机构及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1.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其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向社会公开披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1.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级行。

2.对辖区被许可的法人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样品进行备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