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50%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8条
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6~9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4、非法批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2-18元罚款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实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第三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二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百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12、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即每平方米12~18元罚款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