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要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自己有处理权的案件。
三、符合立案条件,须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或《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在三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立案。
四、立案执行一案一审制。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人员需二人以上。
五、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案件调查取证后,要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及案件处理意见。
七、案件审理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每宗案件必须经过案审委员会讨论后方可进行处罚。
八、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办案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2、由执法监察科或分局讨论制定出处理意见;
3、由案审委员会会审或会签决定书意见;
4、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形成后,承办人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讲清救助权力和方法,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也不复议或诉讼请求的,承办人员请示分管领导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办案人员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十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到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