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一)优惠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申请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一)优惠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申请减免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三、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税收优惠 (一)优惠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减免程序: 1、上述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3)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4) 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5)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6)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7)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8) 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9)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0)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规费优惠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税务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