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各试点项目单位:
为发挥生产发展试点资金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利用率,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和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贫困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2007〕21号)文件精神,现对建立生产发展互助资金的正常评估机制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与次数
试点项目每年分年中和年度两次评估。年中评估在区指导下,以镇(村)为主,年度以区为主,乡(镇)村配合。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试点区的基本情况、试点的基本制度及落实执行情况、试点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试点成效及存在问题、农户对试点的建议与要求、资金管理小组的管理协调能力等(详见附表一)。
三、评估步骤与方法
1、走访农户(随机抽3-5户);
2、入互农户座谈(详见附表二);
3、管理小组成员座谈(详见附表三);
4、查看相关台帐、资料、记录等;
5、综合评价。
四、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资料及结果装入试点项目单位档案,作为试点资金收回、继续使用、扩大试点及奖励的依据。凡总体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作为今后奖励及扩大试点规模的依据;凡总体评价为不合格以下等次的,给予一年整改期限,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收回试点资金,取消项目试点资格。
五、人员组成及分工
评估人员从区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评估监测成员单位中抽选,一般由3-5人组成,所在乡镇及试点的村负责同志陪同。评估可分两组进行:一组负责农户走访调查及与管理小组成员座谈,一组负责查看相关帐表资料和进行试点项目区综合情况调查。综合评价由评估小组共同讨论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