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关于《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征集意见

征集单位:金安区数管局征集时间:[ 2021-05-18 00:00 ] 至 [ 2021-06-17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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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提升政务数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项目建设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实现电子政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予以公布,公开征集意见。

一、意见征集范围

社会公众、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

二、意见征集时间

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

三、意见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2.书面信件:地址:六安市金安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六安市安丰路8号二楼205室),联系人:吴逊斐,周健,邮政编码:237000。

3.联系电话:0564-3922525。0564-3922538,传真:0564-3922538。

4.电子邮件:497834253@qq.com,请在邮件题目注明“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意见”。

我局将认真分析和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予以公开反馈,并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衷心感谢您对金安区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筹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由区数管局牵头起草《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和《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5月1日起施行。六安市政府办于2020年5月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六政办〔2020〕20号)。2020年5月,金安区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这里的电子政务项目即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定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但亟需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政府规章。

二、意义和总体考虑

十四五”时期,是我区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数字金安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总体考虑是,没有预算不立项,未经论证不招标,未经测试不付款,着力源头治理,把政务信息化建设统起来,建设云数据中心推动政务上云,把政务数据管起来用起来,不断提升优质高效政务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解决当前政务信息化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多头建设、重复建设、信息化项目缺乏有效规划和监管等问题政务信息化工作涉及领域广,涉及单位多,工作任务繁重,需统一规划、统筹推进,由区数管局牵头起草了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研判和起草过程

1、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区数管局组织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特别是省政府令第299号、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政策文件,把握政策走向,明确工作思路,借鉴周边县区先进经验,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邀请了区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行业专家对本《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2、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先后通过OA办公系统、信息公开网分别向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重点征求区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20〕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其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区数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和建设方案审查,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后期评价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设立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会同区数管局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负责按区政府审批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指标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对其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列入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安全工作。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理、等保测评及第三方测评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将对应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部门年度审计范畴,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前向区数管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等材料。

第七条 每年8-9月份,区数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电子政务中心等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概算合理性等开展集中审查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区财政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区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务信息化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纳入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临时确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方面内容。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须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系统架构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区数管局。框架方案需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单位子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各单位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单位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保测评等制度。招标采购项目涉密的,必须执行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建设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区数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充分依托六安市金安区云数据中心及区电子政务外网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由区数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再重复建设应用类数据中心和专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资源整合、集中共享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区云数据中心统一维护管理。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可委托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须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项目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建设单位需书面向区数管局、区财政局说明原因,项目资金视情收回。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调整,同时向区数管局、区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省、市、区党委和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前,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等材料。区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须提前向区数管局申请延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个月内,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至区数管局和区财政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不能在区云数据中心汇聚相关数据,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信息化系统,原则上不同意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接受区数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区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五条 区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和等级保护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对其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数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对造成项目严重逾期、建设内容随意变更、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部门压缩其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数管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情况,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数管局负责解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金政办秘〔2020〕12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2538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金安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六安市安丰路8号二楼205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6月17日 15时50分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各乡镇街、区直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金安区政务信息化规范管理力度和规范性文件制作质量,我局将《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意见征集,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共30天,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是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截止2021年6月17日,共有61个单位和55位公民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2个单位和一位公众提出修改意见5条,4条被采纳,1条未采纳。59个单位和54位市民反馈无意见。反馈有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

意见内容

提出人

采纳情况及

理由依据

1

因政务服务化项目无法形成固定资产,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有关政府投资审批的规定,不建议将此类项目列入我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采纳,部分政务服务项目存在固定资产。

2

第六条:建议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此类项目。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分采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增加“或实施方案”,表述更准确全面。

3

第八条:其中“未纳入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临时确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建议删除。

金安区财政局

已采纳,表述更规范精准。

4

第十八条:其中“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项目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建设单位需书面向区数管局、区财政局说明原因,项目资金视情收回”建议删除。

金安区财政局

已采纳,表述与前文出现重复论述。

5

第五条:其中“负责按区政府审批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指标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对其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建议修改为“负责按区政府审批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群众意见

已采纳,表述更简洁准确。

2021年6月17日

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20〕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其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区数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和建设方案审查,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后期评价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设立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会同区数管局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负责按区政府审批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列入年度区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安全工作。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理、等保测评及第三方测评等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将对应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部门年度审计范畴,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前向区数管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等材料。

第七条 每年8-9月份,区数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电子政务中心等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概算合理性等开展集中审查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区财政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区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务信息化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纳入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建设方案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方面内容。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须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系统架构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区数管局。框架方案需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单位子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各单位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单位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保测评等制度。招标采购项目涉密的,必须执行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建设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区数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充分依托六安市金安区云数据中心及区电子政务外网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由区数管局、区电子政务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再重复建设应用类数据中心和专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资源整合、集中共享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区云数据中心统一维护管理。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可委托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须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审查论证意见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调整,同时向区数管局、区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省、市、区党委和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前,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等材料。区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须提前向区数管局申请延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个月内,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至区数管局和区财政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不能在区云数据中心汇聚相关数据,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信息化系统,原则上不同意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接受区数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区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五条 区数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和等级保护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对其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数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对造成项目严重逾期、建设内容随意变更、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部门压缩其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数管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情况,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数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金政办秘〔2020〕12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筹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由区数管局牵头起草《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和《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5月1日起施行。六安市政府办于2020年5月印发《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六政办〔2020〕20号)。2020年5月,金安区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这里的电子政务项目即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定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但亟需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政府规章。

二、意义和总体考虑

十四五”时期,是我区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数字金安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总体考虑是,没有预算不立项,未经论证不招标,未经测试不付款,着力源头治理,把政务信息化建设统起来,建设云数据中心推动政务上云,把政务数据管起来用起来,不断提升优质高效政务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解决当前政务信息化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多头建设、重复建设、信息化项目缺乏有效规划和监管等问题政务信息化工作涉及领域广,涉及单位多,工作任务繁重,需统一规划、统筹推进,由区数管局牵头起草了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研判和起草过程

1、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区数管局组织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特别是省政府令第299号、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政策文件,把握政策走向,明确工作思路,借鉴周边县区先进经验,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邀请了区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行业专家对本《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2、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先后通过OA办公系统、信息公开网分别向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座谈会,重点征求区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对我区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对各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从规划申报、立项审核、项目实施及验收进行全程监管,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互联互通。该《办法》出台后,将为有序推进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各单位信息系统迁移及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区政府与国动公司的投资协议,将采取“增量优先,存量转移”模式,确定六安国动大数据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接我区政务云数据中心项目服务。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金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和审批管理、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章28条。

1、总则。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要求及建设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区直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区数管局统筹指导、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建设单位规范实施的工作机制。

2、规划和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每年7月份前向区数管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每年8-9月份,区数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电子政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各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充分考虑信息资源共享分析方面内容,并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避免重复建设。

3、建设和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需充分依托区政务云数据中心及区电子政务外网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4、监督管理。区数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和等级保护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承建单位的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系统搭建、用户评价等将全流程接受监督。

5、附则。明确本办法解释部门等其他内容。

、创新举措

1、规范项目统筹管理。细化区数管局等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与要求,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的闭环管理,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一致性、规范性、合理性、形成跨业务、多领域、交互性强的新型电子政务工作格局。

2、深化政务信息共享。新建项目须充分考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内容,项目承建单位须明确资源共享目录与需求目录,并建立数据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用性。

3、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项目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全流程跟踪和监控,避免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资金数额不一致、资金支付进度慢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下一步工作

一是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谋划、申报。同时,加大省政府299号令、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和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统一思想认识,营造浓厚氛围。

二是加强调研摸底,梳理区直有关单位在建项目、已建系统,有序推动全区“政务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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