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4-0002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意见 发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4-29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保市场主题】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建筑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号: 金政秘〔2021〕17号 词:

【保市场主题】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建筑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29 09:58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安经济开发区、南山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研究建筑业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20〕36号),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我区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帮扶建筑业企业补足短板,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全区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凡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20%或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作为区龙头骨干企业,在转型发展、市场开拓、企业合作、人才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在金安区年纳税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提供100㎡的机构办公场所,供企业无偿使用。引导金融机构对龙头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二)大力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加快推行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为特级资质的,除市级奖励外再奖励20万元;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的,除市级奖励外再奖励10万元;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的,奖励5万元;注册地在我区的监理企业升为综合资质的,奖励10万元;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升为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等)

(三)鼓励外地企业迁入。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金安区,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变更到金安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30万、8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等)

(四)发展壮大本地企业。社会投资项目以自主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给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工程结算备案价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发包方10万元;工程结算备案价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发包方20万元;工程结算备案价1亿元以上(含)的,奖励发包方30万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

二、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

(一)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应用,大力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预制外墙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筑工业化实施。(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 

(二)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宜精则精的原则,鼓励支持一批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优秀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分立等方式,优化现有技术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成为专业领域的“小巨人”。鼓励多元经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引导企业朝施工、设计、生产等一体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支持推进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延伸服务产业链。(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

(三)推进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等) 

三、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行为。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实现网上异地评标。实行综合评分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分值原则上占一定权重,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择使用。常规项目合理设置企业和人员的业绩奖项分值。坚决纠正招标人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的业绩要求等行为。有特殊要求(指技术工艺复杂或结构特殊等)的项目,要落实招标人的自主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选择出专业水平高,符合项目特殊要求的优质企业。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六安市建筑业龙头、骨干、百强企业。(牵头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等)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整顿建筑业市场,严禁低价恶意无序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凡是在金安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且同时取得至少两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集中建筑业相关行政窗口,不断优化企业注册、税务申报、资质办理、税收缴纳、司法咨询等流程,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等)

(三)鼓励和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可提高接受联合体招标的比例,鼓励支持六安市建筑业龙头、骨干、百强企业积极与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EPC、PPP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地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的,在招标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其业绩予以认可。(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等)

(四)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地位。开展建筑市场隐性障碍清理专项行动,除法律规定和国家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外,全面排查全区建设领域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平等前置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民营建筑业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帮办服务,主动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生产经营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并相应减免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四、注重用工制度和人才培育

(一)实行用工制度改革。鼓励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商户。加快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二)强化建筑业人才支撑。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梯队建设。注重行业人才挖掘,创新丰富人才培养方式,运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促进我区建筑行业人才层次提升。鼓励优秀民营企业专业人士积极申报职称评审专家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企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自主参加技能培训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

五、鼓励建筑企业提质创优

(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创优费用,确保优质优价费用按期足额结算。建立健全创优活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创优评选条件程序,加强创优实施过程监管。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

(二)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不同类别奖项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享受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等)

六、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规范保证金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上述4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被我市、区人社和住建部门联合命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管局等)

七、创新监管工作方式

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智慧工地”建设。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

、优化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

优化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工作,明确业绩和信用等登记条件,无竣工验收备案业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企业不得进行登记。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由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登记。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对于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对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内抽选。(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城管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等)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依据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全面归集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的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不断完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分内容和标准。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检查机制,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监管,落实招标人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激励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标后监管结果运用在招投标过程中。(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等)

十、建立协调联动会商机制

建立金安区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组织区住建、发改、公管、财政、交通、水利、城管、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帮扶指导,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资质升级、职称评审等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持续优化建筑业企业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该企业享受的政策即终止。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所有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应为诚信企业,奖励资金的发放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根据申报奖励材料提交时间确定申报先后顺序,每年申报奖励资金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区财政专项预算,累计奖励资金达到当年专项预算后则不再接受申报。

本实施意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秘[2020]48号)同时废止。

 

 

2021年4月21日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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