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安丰南路与皋城路交叉口金安区第三办公区11楼1132办公室,收件人:宋昆仑,电话:0564-3955897,邮编:2370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反馈至0564-3955897,联系人:宋昆仑。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ihaoliu.fzu@foxmail.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说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篇幅较大,以附件形式公布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价制定、水费收缴、精准奖补、工程管护、用水管理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
5、《安徽省抗旱条例》;
6、《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
7、《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
8、《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草拟了《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并向区直相关部门和23个乡镇(街)征求意见,现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在金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工作目标
我区在2014年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过程中,已制定相关水费收缴、精准奖补等制度办法,针对的是当时的投资结构、工程状况、种植结构,在实际执行过程存在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现象。区级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和相关部署,结合区级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更好地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
五、主要内容
1、《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1)农业用水计量水价0.201元/m3;
2)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核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计量水价占总水价的66%,精准补贴后粮食作物骨干工程水价执行0.076元/m3,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骨干工程水价执行0.091元/m3;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水价由村级用水组织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协商确定。大中型灌区以外农业供水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协商价。
2、《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1)各水文年型计量界面农业用水基数:
丰水年(P<35%)水田基数150m3/亩、水浇地基数20m3/亩;
平水年(35%≤P≤65%)水田基数233m3/亩、水浇地基数40m3/亩;
枯水年(P>65%)水田基数350m3/亩、水浇地基数60m3/亩。
2)农业水费实行计量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计量界面用水不超过基数的,执行计量水价;
计量界面用水超过基数的,实行分段累进加价,其中超过基数不足20%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的120%计收水费;超过基数20%-50%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150%计收水费;超过基数50%及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200%计收水费。
3、《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1)补贴标准根据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未按规定预缴纳水费的不补贴,补贴标准0.056元/m3。
2)节水奖励节水量为实际用水量与相应水文年型计量界面农业用水基数的差额,计算公式:奖励金额=执行水价×节水量×50%。
4、《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通过渠系骨干工程由社会资本运维,末级渠系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村级用水合作组织及用水户运维的方式,实现全区灌排渠系的管理全覆盖,管理成效由区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经费。
5、《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
全面建立乡(镇、街),村二级用水合作组织,全面负责全区农业灌溉事务的管理工作。按照从年初用水计划、轮次灌溉申请、放水期间管理、轮次用水计量、年底费用清算、相关费用支付等全流程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社会化管护机构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工作考核和奖罚机制。
6、《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
农业用水权按照“以地定水、水随地走”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以地定水”即农业用水权与灌溉面积挂钩,通过灌溉定额与灌溉面积确定水权。
“水随地走”即将农业水权与土地权属管理相结合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水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和农业生产的必备要素与土地同时流转。
7、《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水量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转让方的可用水量结余,不得挤占农田灌溉合理用水。
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水权交易应经区水利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平台提交申请。
六、保障措施
区水利局会同相关区直部门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