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安丰南路与皋城路交叉口金安区第三办公区11楼1132办公室,收件人:宋昆仑,电话:0564-3955897,邮编:23700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反馈至0564-3955897,联系人:宋昆仑。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ihaoliu.fzu@foxmail.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说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篇幅较大,以附件形式公布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价制定、水费收缴、精准奖补、工程管护、用水管理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
5、《安徽省抗旱条例》;
6、《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
7、《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
8、《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草拟了《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并向区直相关部门和23个乡镇(街)征求意见,现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在金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工作目标
我区在2014年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过程中,已制定相关水费收缴、精准奖补等制度办法,针对的是当时的投资结构、工程状况、种植结构,在实际执行过程存在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现象。区级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和相关部署,结合区级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更好地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
五、主要内容
1、《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1)农业用水计量水价0.201元/m3;
2)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核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计量水价占总水价的66%,精准补贴后粮食作物骨干工程水价执行0.076元/m3,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骨干工程水价执行0.091元/m3;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水价由村级用水组织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协商确定。大中型灌区以外农业供水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协商价。
2、《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1)各水文年型计量界面农业用水基数:
丰水年(P<35%)水田基数150m3/亩、水浇地基数20m3/亩;
平水年(35%≤P≤65%)水田基数233m3/亩、水浇地基数40m3/亩;
枯水年(P>65%)水田基数350m3/亩、水浇地基数60m3/亩。
2)农业水费实行计量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计量界面用水不超过基数的,执行计量水价;
计量界面用水超过基数的,实行分段累进加价,其中超过基数不足20%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的120%计收水费;超过基数20%-50%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150%计收水费;超过基数50%及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200%计收水费。
3、《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1)补贴标准根据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未按规定预缴纳水费的不补贴,补贴标准0.056元/m3。
2)节水奖励节水量为实际用水量与相应水文年型计量界面农业用水基数的差额,计算公式:奖励金额=执行水价×节水量×50%。
4、《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通过渠系骨干工程由社会资本运维,末级渠系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村级用水合作组织及用水户运维的方式,实现全区灌排渠系的管理全覆盖,管理成效由区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经费。
5、《金安区农业用水管理办法》
全面建立乡(镇、街),村二级用水合作组织,全面负责全区农业灌溉事务的管理工作。按照从年初用水计划、轮次灌溉申请、放水期间管理、轮次用水计量、年底费用清算、相关费用支付等全流程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社会化管护机构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工作考核和奖罚机制。
6、《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
农业用水权按照“以地定水、水随地走”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以地定水”即农业用水权与灌溉面积挂钩,通过灌溉定额与灌溉面积确定水权。
“水随地走”即将农业水权与土地权属管理相结合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水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和农业生产的必备要素与土地同时流转。
7、《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水量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转让方的可用水量结余,不得挤占农田灌溉合理用水。
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水权交易应经区水利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平台提交申请。
六、保障措施
区水利局会同相关区直部门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9月29日 17时11分
2024年8月28日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共收到72条反馈意见,其中单位意见72条,群众意见0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一 |
金安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
|||
1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水价由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及大中型灌区以外的实行政府指导或协商定价”修改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由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以外的实行协商定价。” |
未采纳 |
国办发[2016]2号规定末级渠系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自行确定。 |
2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将“其中超过定额不足20%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的12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20%-50%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50%及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计量水价200%计收水费。”删除。 |
未采纳 |
重复强调,发挥水价杠杆作用。 |
3 |
金安区水利局 |
“供水业务准许收入”建议修改为“供水管护准许收入” |
未采纳 |
依据《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4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核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计量水价占总水价的77%,精准补贴后粮食作物骨干水价执行0.O79元/m3,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骨干水价执行0.095元/m3;末级渠系水价由村级用水组织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协商确定。”修改为“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核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工程水价;制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分类水价;大中型灌区以外农业供水执行协商水价。” |
部分采纳 |
增加“大中型灌区以外农业供水执行协商水价” |
5 |
省水利厅农水处 |
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金安区政府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6 |
潜在社会资本方 |
“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核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计量水价占总水价的66%。”建议直接明确 |
采纳 |
符合水价基本情况 |
7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等”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8 |
金安区水利局 |
建议实行“实行计量水价”删除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9 |
金安区水利局 |
“并在此基础上”建议修改为“在此分级基础上”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10 |
金安区水利局 |
“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议修改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采用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1 |
金安区水利局 |
建议在合适位置对本次计算水价采取的数据年限时段说明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2 |
金安区水利局 |
“区水利局监督负责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率定、维护工作”修改为“区水利局监督负责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率定、维护工作”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3 |
金安区水利局 |
“农业用水实行按量计价,一般以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的计量水量作为计价点售水量。”调入第十一条内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二 |
金安区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
|||
1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将条文中“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底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分级管理、规范使用。”修改为: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统一收缴、分级管理、规范使用。 |
部分采用 |
修改为“谁管理、谁使用” |
2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水价,精准补贴后粮食作物骨干水价执行0.079元/m3,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骨干水价执行0.095元/m3;末级渠系水价由村级用水组织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执行。”修改为: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水价,骨干水价执行XXXX元/m3;农业用水终端基本水价为:粮食作物**元/m3,经济作物**元/m3,水产养殖**元/m3。 |
未采纳 |
该内容为突出水价是补贴后水价 |
3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农业水费。用户逾期不缴纳农业水费的,按照精准补贴前水价收缴,同时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补贴前水费的5‰每日计算。弱势群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根据相关政策,可减免农业水费。”建议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农业水费。逾期不缴纳农业水费的,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补贴前水费的 5‰每日计算。弱势群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根据相关政策,可减免农业水费。 |
未采纳 |
按照不缴费不补贴原则执行。 |
4 |
金安区水利局 |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农业水费”建议修改为:计量单元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农业水费。 |
未采纳 |
计量单元内用水户用水量根据简易计量、协商等多种方式。 |
5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农业水费收缴要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份按年度用水计划量预缴水费,轮次用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及时核算农业水费,全年灌溉周期结束后于12月底前完成结算,多退少补。 农业水费收缴实行分级管理,骨干工程水费由村级用水合作组织年初根据用水计划预缴”建议删除。 |
未采纳 |
预缴有利于科学合理制定用水计划。 |
6 |
金安区水利局 |
“末级渠系水价”建议修改为:末级渠系水费 |
未采纳 |
名词应与骨干水价对应 |
7 |
金安区政府 |
农业水费由村收,村用水合作组织协助开展具体收取工作 |
部分采纳 |
水费收取由基层开展更符合实际 |
8 |
省水利厅农水处 |
“农业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委托政府部门组织收取”建议改为“农业水费由区政府组织,(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集体对辖区内农业水费收缴工作负责,村级用水合作组织具体完成农业水费收缴工作” |
部分采纳 |
水费收取由基层开展更符合实际 |
9 |
潜在社会资本方 |
“农业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委托政府部门组织收取”建议改为“农业水费由政府部门代为收取” |
部分采纳 |
水费收取由基层开展更符合实际 |
10 |
潜在社会资本方 |
“区财政局负责设立管理区级农业水费收缴账户, 并对乡镇、村农业水费收缴、使用及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专项检查。”修改为:“区财政局负责设立管理区级农业水费收缴专用账户,并对乡镇、村农业水费收缴、使用及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专项检查。骨干工程运维单位参与专用账户同监管。” |
未采纳 |
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
11 |
省水利厅财务处 |
第十五条写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或挪用。平调修改为挪用。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12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取水及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农业水费等各类违规行为”建议修改为: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3 |
金安区市场监督局 |
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农业水价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4 |
金安区水利局 |
建议将“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水价”修改为: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核实“精准补贴后粮食作物骨干水价执行0.079元/m3,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骨干水价执行0.095元/m3”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5 |
金安区水利局 |
“农业水费计量收费”建议修改为:农业水费实行计量收费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6 |
金安区水利局 |
“农业水费……,每年5月份按年度用水计划预缴水费,……。”建议修改为:“农业水费……,每年5月份按年度用水计划量预缴水费,……。”;建议“全年灌溉结束后于12月底前完成结算”修改为“灌溉结束后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结算,”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7 |
金安区水利局 |
“水费征收”改为“水费收缴”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8 |
潜在社会资本方 |
“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精准补贴后粮食作物骨干水价执行0.079元/m3,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骨干水价执行0.095元/m3”增加补贴前水价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9 |
潜在社会资本方 |
“考核结果作为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的补贴依据”修改为:“末级渠系和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的补贴依据”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三 |
金安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
|||
1 |
省水利厅农水处 |
根据种植结构“一麦一稻,是一油一稻”确定用水定额233m3/亩; |
未采纳 |
用水主要主体为水稻,小麦、油菜等不灌溉。 |
2 |
省水利厅农水处 |
精准补贴的对象,关于有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补贴。 |
未采纳 |
根据国办发[2016]2号规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考虑稻虾养殖为粮经混作,也进行补贴。 |
3 |
金安区水利局 |
“精准补贴对象为纳入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水合作组织”修改为:精准补贴对象为纳入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粮食用主体。 |
未采纳 |
|
4 |
金安区水利局 |
“节水奖励”建议改为“节水奖励金额” |
未采纳 |
按国办发[2016]2号规定执行 |
5 |
金安区水利局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不补贴”修改为“未按规定预缴纳水费的不补贴”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6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农业用水量指标(水权):淠史杭灌区水稻233m3/亩、水浇地40m3/亩。”第一章第五条,用水量指标(水权)是不是灌溉用水定额?是的话,就直接讲明。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7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补贴标准20元/亩”建议修改为:“……**元/m3。”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8 |
省水利厅财务处 |
精准补贴对象统一修改为纳入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水合作组织。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9 |
省水利厅财务处 |
第十四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接受纪委监委、审计、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监督。”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0 |
省水利厅财务处 |
乡镇名称统一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1 |
金安区水利局 |
“农业用水量指标(水权)”建议改为:“农业用水量指标(用水权)”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2 |
金安区水利局 |
“精准补贴对象为纳入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水合作组织”修改为:“纳入全区农业水价改革的种粮用水主体、用水合作组织”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13 |
金安区水利局 |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修改为“每年灌溉期结束后”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14 |
金安区水利局 |
“节水奖励对象保证粮食不减产,并积极应用先进节水技术获得节水的农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删除农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15 |
金安区水利局 |
“实际用水量……农业用水量”建议改为“实际用水总量、农业用水总量”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四 |
金安区灌区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
|||
1 |
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 |
相关跨市渠道暂不用明确由省淠史杭总局具体管理,仍由金安区水利局负责 |
未采纳 |
拟采用社会化管理 |
2 |
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 |
总干渠和跨市渠道上的提水泵站。建议仍由地方纳入相关支渠及以下渠道管理。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3 |
省水利厅农水处 |
按照从上游到下游,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应管工程为专业化、社会化管护;淠杭干渠、杭淠分干渠及支渠、分支渠及配套建筑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管护公司方式进行管护,实现社会化管护;末级渠系工程由村级用水合作组织会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4 |
省水利厅农水处 |
运行管护资金筹措主要收缴的水费和金安区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等构成。金安区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由市级及以上相关资金、区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水权交易收入、水资源税费等组成。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5 |
省水利厅财务处 |
建议修改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专业化、社会化管护骨干工程,村级用水合作组织会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合作社管护末级渠系工程的管护体系。” |
采纳 |
符合金安区实际情况 |
五 |
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 |
|||
1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用水权统一为村民委员会,与方案中确权层级不匹配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2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用水权分配的边界约束条件,描述了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河流的水量分配等,建议再加上灌区的取水许可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3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在初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列了5项材料,里面要素太多,对于一个村民委员会或者种植大户,可能无法提供工程名称、位置坐标、工程产权、关联面积、作物产品有效库容、受益户数等基本信息,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和完善。如果水利部门掌握有关数据,则由水利部门提供,无需村民委员会提供。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4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根据用水权分配方案,实施用水权电子证管理,不存在遗失损毁,建议删除农业用水权证遗失损毁情形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5 |
淠史管理杭总局 |
水权确权过程中乡镇的权利如何体现。应与管理体系相结合,确权(区水利局专管机构)、乡镇、村(大户)三级模式。 |
采纳 |
用水权分配在上一轮确权基础上把用水权分配至村委员会和种植大户,乡镇范围内行政村分配的用水权叠加为乡镇用水权。 |
六 |
金安区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
|||
1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建议复核合理性最小变动计量和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的依据或参照 |
未采纳 |
依据《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
2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办法》中明确小额的农业用水权交易可通过省级水平交易平台交易。我省暂无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安徽水权交易大厅也是隶属于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建议复核表述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3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交易量大于5万立方米,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开展,建议复核该标准有没有依据,有没有参照。因为所有的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平台进行,而且我省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上的水权交易情况要纳入到国家对我们省的最严格考核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4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建议补充交易以后受让方和转让方未按规定条件使用情形的监管措施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七 |
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方案 |
|||
1 |
淠史杭管理总局 |
农业用水权分配方案中有关水量数据应与水价测算水量相对应。 |
采纳 |
已对比更改,在报告中统一口径 |
2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建议明确本次确权与上轮确权的区别和优势 |
采纳 |
在4.4节补充本次与上次确权对比 |
3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补充后续监管措施 |
采纳 |
补充第六章(四)强化后续监管措施 |
4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工作背景阐述了水利部印发的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导则、交易数据规则,目前仅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正式印发,导则、交易数据规则未正式印发,且这三个文件里面没有对用水权进行任何的具体阐述,建议删除。 |
采纳 |
水利部印发的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导则,还有一个交易数据规则已删除 |
5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建议基本情况简化,突出农业有关内容。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建议参照公报的表述,目前表述不符合实际情况 |
采纳 |
区域概况中1.1节自然地理已简化概括,增加3.4节农业灌溉基本情况 |
6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建议删除基本情况中的存在问题,用水权分配现状中存在问题建议补充上轮确权存在问题,因上轮确权我省用水权改革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政策未明确,确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精度不足。 |
采纳 |
基本情况中存在问题已删除,并在农业用水权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中补充2019年确权存在问题 |
7 |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
用水权信息化部分建议增加用水权分配一张图功能模块,可以直观看到所有水权分配成果 |
采纳 |
目前已绘制示例村用水权分配一张图,后续水量分配完成后,补充金安区农业用水权分配一张图 |
8 |
省水利厅节水处 |
分配方案的存在问题,对于这种叙述的比较多,建议着重从水资源管理粗放、农业灌溉工程配套不完善这两个方面去写一下,就不要写那么多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9 |
省水利厅节水处 |
水权交易情况和农业用水权关联度不大,金安区多为工业用水户之间一个交易,建议弱化相关内容。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10 |
省水利厅节水处 |
工作成效中未突出农业用水权分配方面的工作成效,建议弱化相关内容。 |
采纳 |
补充2019年农业水权工作成效 |
11 |
金安区三十铺镇 |
耕地基本情况统计表三十铺镇罗管村、松林村水田面积统计为零是错误,罗管村实际耕地面积为2600亩、松林村实际耕地面积为3800亩。 |
采纳 |
符合水价改革实际情况 |
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