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安区司法局征集时间:[ 2025-11-24 00:00 ] 至 [ 2025-12-24 00:00 ]状态:进行中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司法局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草拟的《关于印发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1月24日至12月2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安丰南路政务服务中心金安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收件人:张莹,电话:0564-3622610,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263311,联系人:张莹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4620052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关于印发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六安市金安区司法局  

20251124日   

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根据《金安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区有关单位”)。

第三条 区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以内设法制机构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区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区有关单位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区有关单位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涵盖与区有关单位直接相关的主要业务领域。

第七条 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优先选择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第八条 区有关单位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书面征求区司法局的意见,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业务较轻的单位可合聘一名法律顾问,不得聘一个律师担任超三家单位为法律顾问。

第九条 区有关单位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十条 区有关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应当于聘任之日起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备案表见附件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区有关单位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切实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一)讨论、决定对本区域、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

(三)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

(四)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五)参与重大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处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区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实行双向管理,区有关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参照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等内容。区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区有关单位须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法律顾问合同、履职材料等均须归入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区有关单位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条目式梳理,连同履职材料、作用发挥情况报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用发挥情况为申报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财政预算安排“全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区有关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区司法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有关单位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的代理费用不纳入专项经费统筹支出。区有关单位与法律顾问有其他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法律顾问费标准,按《金安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区有关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见《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附件4),对不合格的应给予调整或解聘,报区司法局备案,视评分结果结合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续聘意见,考评分值占比:区有关单位占60%、区司法局占40%,同时抄送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优秀的适时给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有关单位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公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中表现突出的,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区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顾问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或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区有关单位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于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不得拒绝顾问单位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的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勤勉尽责,法律顾问办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应当做到证据扎实、程序合法、代理意见精准,预防、压降案件的败诉率。

(六)与聘用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承办律师应当签名,法律顾问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顾问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违纪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律师有关情况同步录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十八条  法律顾问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理重大涉法事项需提交党委、政府讨论决策的,应同时提交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邀请,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区有关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内部法律顾问、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领取法律顾问报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续聘和选聘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安区司法局、金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办法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2.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3.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费用审批表

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附件1

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业类别

□公职人员 □法学专家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律师工作证号/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选聘单位意见

(盖章)

    

备案单位意见

(盖章)

    

备注

 

注:1.备案时同步提供《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2.本表一式三份,司法局、选聘单位、受聘人员所在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甲方:(区有关单位)

乙方:(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身份证号: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

聘请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

1.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2.对甲方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

3.参与甲方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甲方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涉及甲方的重大合同;

4.协助甲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5.为甲方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及调解活动;

7.应甲方要求,签发律师函;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培训;

9.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特别约定:

四、服务方式

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甲方有法律事务可随时约请,法律顾问也可主动与甲方联系。

五、服务费用

1.原则上根据双方约定参照《金安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年。

2.付款时间:甲方向区司法局申报费用批准后内支付。

3.付款方式:转账。

  名:

开户行:

  号:

4.甲方如遇纠纷需要诉讼、仲裁的,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法律顾问参与甲方的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免收代理费;代理案件诉讼及仲裁标的在      万元以上的,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及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居中减半收取代理费用。

5.法律顾问为甲方因公出差,按国家差旅费有关规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有关要求

1.乙方法律顾问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法律顾问如有工作不负责、态度不认真的情形,甲方有权建议增派或更换法律顾问人员。合同解聘,自解聘之日起法律顾问费不再支付。

3.乙方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保密义务。乙方法律顾问对工作外接触、了解到甲方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3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费用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

负责人(签字)

 

法律顾问姓名

 

法律顾问

工作单位

 

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建议费用

大写:  

单位银行账户

  名:

开户行:

  号:

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区司法局负责人

意见

 

 

 

附件4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单位

 

联系方式

 

法律顾问姓名

 

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评价项目

评价分值

备注

优秀

(91-100)

合格

(76-90)

基本

合格

(60-75)

不合格(50-46)

分值占比:区有关单位60%

区司法局40%

工作业绩

28-30

23-28

18-23

13-18

 

 

围绕大局

18-20

15-18

12-15

10-12

 

 

服务质量

27-30

23-27

18-23

13-18

 

 

服务态度

18-20

15-18

12-15

10-11

 

 

总分:

 

 

 

 

 

 


起草说明

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决策的重要程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并提出“要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党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工作有现实需要。当前工作中存在法治政府建设质效不高,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直各部门之间推进发展不平衡、制度机制不健全、管理考核不到位、法治思维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现象,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市两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直部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起草了《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草稿。1114日,征求司法局党组及室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含正文部分,附件4个。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主体,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司法局结合职能对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部分选聘要求,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分“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两类,对直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的原则、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直单位须对拟选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审查把关,在选择法律顾问时要考虑业务特长,优先选择中共党员,不得选聘受过处罚处分等情形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选聘前须征求司法局意见,选聘后应履行报备手续。

第三章工作职责,明确直单位在工作中五种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的情形,五种情形以外的决策事项由相关单位视情况决定。要求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这也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文件中的明确要求。

第四章日常监管法律顾问实行双向管理,区有关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参照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五章考核评价,明确由聘任单位每半年对法律顾问进行一次,并将考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指责中表现突出的,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六章结果运用,法律顾问违纪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法依规处理。法律顾问考核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应予以解聘,并向司法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四、附件部分

《办法》有4个附件。

附件1为《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由相关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后30日内向司法局备案,并同步提供法律顾问合同。

附件2、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包括:法律顾问人选、聘任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方式、工作要求。

附件3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费用审批表》。

附件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由相关单位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分表一并交司法局备案,作为司法局考核、评价法律顾问的依据。

五、建议

金安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建议由司法局、财政局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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