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210-00055 信息分类: 负责人、专家及媒体解读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发文日期: 2022-10-22
发布机构: 金安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0-22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生效时间: 2022-10-22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4-3634628
称: 【负责人解读】:金安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股长童散梅解读《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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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金安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股长童散梅解读《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10-22 15:04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救助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要求以及省、市工作部署,2020年12月份,区政府办印发《金安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21年元月份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了《金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金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2021年8月至9月份,省民政厅陆续修订印发了《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对全省特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引了新方向。

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成果,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任务。

(二)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2〕78号)。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2021年,我市积极推行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率先探索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新模式,特别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放管服、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社会救助便民惠民优化服务、创新“救急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实效。

《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起草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深化我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的内在要义,更是推进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更上一层楼的必经之路。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情况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草拟了《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并于8月22日向区直相关部门和22个乡镇(街)征求意见,于2022年8月10日-9月9日在金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22个乡镇(街)反馈均无意见,区直单位中区司法局反馈修改意见:建议将《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10个工作日”修改为“8个工作日”,市文件规定为8个工作日。《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并同时将拟上报对象基本情况及时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市级文件精神,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村级报送材料至乡镇(街),乡镇(街)8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共计10个工作日。《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自村(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级调查核实实际执行时间和市级文件规定是一致的,经研究,建议采纳意见,《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意见》中将调查核实时间修改为8个工作日,与市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在金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更精准、高效、及时的救助,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不断推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

五、主要内容

(一)《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共9章50条,从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日常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低保保障原则。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和统筹兼顾原则,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由之前三个基本条件扩展到四个基本条件,除之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外,增加了家庭支出这个条件,让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科学精准的核定保障对象的真实情况。

三是拓展了自主申请渠道。2021年,我市以承担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优化升级社会救助信息,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在全省率先在皖事通上线。目前,困难家庭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规定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是压缩了社会救助办理时限。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我市低保审核确认权全面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审核确认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级责任,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稳。

(二)《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共7章36条。

一是明确了特困人员对象范围。持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我市其他县区户籍人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是拓展了保障范围。残疾等级扩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由16周岁延长至 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是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明确了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其中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共8章31条,重点就救助对象和类别、方式和标准、申请受理等方面作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临时救助发放方式。改变了以往临时救助的单一模式,将临时救助形式既可以发放现金、实物,又可以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是细化了临时救助不同情形。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及2名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确认,一并纳入救助档案;发放实物时,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六、创新举措

(一)《金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探索实施市域内低保通办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优化政策供给,落实市级《关于做好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实现市域内社会救助申请通办。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生活困难的群众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社会救助,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通过函询等形式核查申请人在户籍地救助政策享受情况,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与居住地一致。

(二)《金安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残疾等级扩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由16周岁延长至 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加大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力度。2021年,我市以承担社会救助综合创新试点改革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机制,从组织成立、资金筹措和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作用,进一步探索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物质资助向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转变。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区民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每月对新增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以及有疑问、举报的低保对象,区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定期核查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开展,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二是严格低保动态管理调整。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死亡人员次月停发低保金。

三是加强基层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四是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五是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八、联系方式

负责人:社会救助股  童散梅

联系电话:0564-3634628

详细地址: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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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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