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质量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备案(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踏勘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现场踏勘记录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的范围: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金、政府融资或贷款资金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安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结算审核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备案资料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委托审核合同;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按照金安区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等规定要求,提供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报告、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有工程量变更的需要提供工程联系单和经济签证单,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现场踏勘记录;
(五)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六)被审核单位承诺书;
(七)工程竣工结算书;
(八)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九)以上资料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审查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
(二)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内容,合同内单价应与原投标清单单价一致。
(三)审查工程联系单和签证,5-30万元的签证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超过30万元签证需经区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签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纳入结算审核。
(四) 审查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应有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特征及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结算审核依据、审核说明、审核结果等内容。
(五) 在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过程中,必要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进一步复核项目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和建设项目相关工程量的真实性,每年抽查复核率不低于10%。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备案:
(一) 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将接受的审核项目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程序不完善、签证手续不完备的。
(三) 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存在如下情况,应给予相应处理。
(一)第三方审核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时,对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资料不齐全,审核依据不充分,出具审核报告的。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时,审核报告存在严重错误,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三)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态度恶劣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发现核定结算价款误差超过3%的,责成其赔偿有关损失。
(五)对于以上第一款情形,发现一次的,在半年内,我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不得委托该机构开展审核业务;对于以上第一款情形一年内发现两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发现一次的,我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今后不得委托该机构开展审核业务。同时,将其违法行为报有关主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六)在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对属于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金安区小型项目造价咨询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
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办法
(试行)
一、考核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结算审核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区财政局成立考核组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小组主要成员由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考核人员与被考核造价咨询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及执业素质能力、备案资料、审核质量和廉洁执纪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主要实行项目打分制,每个项目结算审核或复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立即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项目的审核情况按照《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明细表》(附后)进行打分,年度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项目得分情况加权计算年度得分。
第五条 区财政局每年对结算审核备案项目进行随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结算审核备案项目的10%。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我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该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结算审核,重大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1)单个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
(2)对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
(3)出现重大审核质量事故的;
(4)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对结算备案项目抽查复核误差率超过±3%;
(6)串通参建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7)有重大违法情形或尚在执行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评分细则
第七条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未制定或未遵守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扣5分。
第八条 结算审核备案项目资料未按照要求格式打印、签章、装订成册的,扣5分。
第九条 结算审核报告中将应需核减的金额未核减的,每处扣5分,共10分。
第十条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时,结算审核备案资料未按照《金安区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的,扣5分。
第十一条 踏勘现场过程中,未留有现场踏勘记录或踏勘记录不祥、签字手续不完整的,扣 10 分。
第十二条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违反审核工作纪律、作风差的经查证属实的,扣 10 分。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据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及有关的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的,每项扣2分,共10分。
第十四条 审核报告文字或数字出现明显错误或内容要素不全的,每处扣 5 分,共10分。
第十五条 审核金额误差率在±3%的,扣10分。
第十六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扣5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核项目变更签证资料把关不严,结算审核时对有明显错误或者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内容计入结算,每项扣5分,共20分。
第十八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项加5分,共10分。
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明细表
审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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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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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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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注:有加分项应将证明材料作为考核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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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扣分项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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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制定或未遵守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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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备案资料未按照要求格式打印、签章、装订成册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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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报告中将应需核减的金额未核减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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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案资料未按照《金安区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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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踏勘现场过程中,未留有现场踏勘记录或踏勘记录不祥、签字手续不完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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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审核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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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据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及有关的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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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核报告文字或数字出现明显错误或内容要素不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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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核误差率超过相关规定要求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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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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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变更签证资料把关不严,结算审核时对有明显错误或者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内容计入结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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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分数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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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核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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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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