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金安区民政局,收件人:荣浩,电话:0564-3634611,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634630,联系人:荣浩。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amz363460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20年6月29日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我区存在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出售超标准墓穴、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为规范整改此类现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4.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6.《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殡葬管理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区政府安排,6月25日,区民政局拟写《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报由区民政局局长丁德武审核。6月28日,区民政局召集区住建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区直部门开展意见征求座谈会,对初稿进一步完善,并形成《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公众征询意见。
四、工作目标
明确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主体;明确乡镇公益性规划与建设程序和标准;明确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规范。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及收费情况。主要是乡镇政府筹集,强化乡镇公益性公墓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定了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
二是关注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明确乡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乡镇公益性公墓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规定乡镇公益性公墓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管理;禁止违法和违规销售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明确乡镇公益性安葬程序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持证人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
三是对公益性公墓违规行为进行相关处罚作出说明。提出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对乡镇公益性公墓乱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六安市金安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殡葬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乡镇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乡镇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以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资金,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捐助。
第二章 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批。
乡镇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同一乡镇区域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居,再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居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视情况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座,规划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
第六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要科学,应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第七条 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按程序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 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乡镇公益性公墓需要改扩建、新增墓区面积时,参照第七条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按程序依法用地。申请单位持区民政局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开工建设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的公墓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贯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做到有标示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设施。建筑物一般按Ⅲ级防雷要求设防。
墓区建设应至少有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
采用墓穴安葬方式的,应按小型墓穴、小型墓碑、多样绿化原则建设;墓区绿化率不宜低于50%。
采用骨灰格位存放的,应合理划分墓室,配置符合标准的骨灰寄存架等专用设施,做到防火、防潮、通风。严禁在格位内放置易燃、易爆、易腐物品。
第十一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具体标准为: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
骨灰堂(壁)格位标准: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格位应设置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
第三章 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墓管理人员,区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提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庄重感、仪式感。
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
第十三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乡镇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四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第十五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第十六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区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墓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报市民政局备案。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严禁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严禁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应当有序安葬,保证公平公正。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预定墓穴。
第十九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管理费用。使用期满后,应当续交管理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乱收费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群众在进行祭扫、安葬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公墓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破坏公墓及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殡葬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寄予厚望,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3.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
4.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9〕4号)。
三、起草过程
1.2020年6月25日,区民政局党组成员荣浩通过学习省市相关文件拟写《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报由区民政局局长丁德武审核。
2.2020年6月28日,区民政局召集区住建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区直部门开展意见征求座谈会,对初稿进一步完善,并形成《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
四、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乡镇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从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公益性公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同时公益性公墓应当编制建设规划,在依据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申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对应的明确了建设审批流程等。二是对规定公益性公墓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应当公开公示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墓位占地面积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乱收费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