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金安区教育局关于办理“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4 09:00 信息来源:金安区教育局 浏览量:我要纠错 【字体: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25〕31号)文件要求,对到安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现就办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日-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对象

2016年及以后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安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在同一单位(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除外)连续服务满3年(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基层单位是指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等单位;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政策要求执行,到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申请。

三、具体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同一单位(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除外)连续服务满3年(36个月), 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定的到安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36个月)的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由高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将《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退回毕业生本人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退还给毕业生。2025年12月31日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区教育局计财股(联系人:梁昌忠,联系电话:0564-3261753教育系统符合学费补偿条件人员的审核由区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联系人:徐炬,联系电话:0564-3261739)其他系统符合学费补偿审核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

(三)申请学费补偿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学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8-1)》原件(一式两份,正反双面打印一张A4纸上);

2.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两份);

3.毕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两份);

4.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录用文件等)或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两份存档);

5.就业期间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证明材料;

7.本人一张农业银行一类卡复印件一份。

五、学费补偿标准

2016年至2019年毕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2020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六、其他

学费补偿金额,按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年最高标准金额实行补偿。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