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安区2023年第52批次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以皖政地六〔2024〕21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目的
拟征收金安区中店镇南乡村、杨公庙村、中店村、椿树岗村、仓坊村、张庵村、汪神村、杨氏祠村,张店镇街道(现丰乐社区)、从全村、松林岗村、白塔寺村、柽树庵村、金冲村、太平桥村,东河口镇上堰村,3个乡镇、16个村(街道)的集体土地2.4064公顷。地块1,涉及中店镇南乡村玉处组、大桥组、张大庄组,杨公庙村粉坊组、李祠组、鲍庄组、姜大庄组、竹冲组,中店村中店组、南店组、新庄组、鲍大坝组、新民组、同意组、柯春组、鲍老庄组、李老庄组、蒲草塘组、回龙组、李小庄组、郭老庄组、槐树岗组,椿树岗村大塘组、大冲组、汪院组、大庄组、古埂组,仓坊村矮庄组、斤半塘组、马老庄组、大竹园组、长丰组,张庵村中店组、新华组,汪神村中塘组、中心组、栾大庄组,杨氏祠村李小庄组、姚冲组,面积1.4150公顷,地块2,涉及张店镇街道(现丰乐社区),从全村新桥组、长塘组、黄洼组、金老家组,松林岗村小湾组、勇进组、小庙组,白塔寺村樊老家组、关塘组、新华组、胜利组、大众组,柽树庵村大胜组、柽树庵组、许粉坊组、何大冲组,金冲村红嘴组、新墙组、粉坊组,太平桥村井墩组,面积0.9847公顷,地块3,涉及东河口镇上堰村柳树组,面积0.0067公顷。此次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六安市金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金政〔2007〕41号)规定:在金安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金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中店镇、张店镇、东河口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3年11月22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68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