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农合政策
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
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
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农民的钱收上来以后,还有很多的事要做。要登记造册,县级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提供配套资金;然后,将参合人数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汇总统计上报,向上级财政申请配套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一般于第一季度下拨,中央财政配套资金一般于第二季度拨到省,省级立即分配下去。这样保证一年当中,资金不会“断流”。如果农民缴费时间过分延迟,会影响省级和中央配套资金的及时下拨,从而也就影响到各地的报销兑付。
(三)参合后,怎么看病住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要带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现在已经普遍换成就诊卡)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看门诊或住院。否则,无法出院当场就能报销。
原则上,首先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或住院。如须转诊到县(市、区)外的医院住院,应提前告知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以便备案。转诊备案者,在补偿待遇上可给予适当优惠。这样可以农民往返办理转诊手续的麻烦,这是比较人性化的政策。
(四)看病后,怎么报销?
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看门诊,由医疗机构按照县(市、区)制定的《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当场减免相应部分的费用。
在大多数公立医院住院,办理出院手续时也能够“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全省各级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省级、市级、县级医院)住院以及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全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病人应该得到的报销款,病人在办理出院手续的同时办理报销手续。病人在哪里住院,就在哪里报销;出院当时就拿到报销款。
三、2012年新农合报销方面的新政策
(一)2012年住院报销比例明显提高。
1、2012年住院报销比例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由于2012年筹资标准再次提高(农民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240元),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增资后带来的实惠,2012年住院报销比例再次提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
按卫生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望各地印发当地参合农民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85%
80%
75%
70%
55%
注:虽然上述五类医院的报销比例差距不大,但“起付线”差距很大(不管看病花多少钱,你自己先承担“门槛费“)。越是上级大医院,门槛费越高。我们是根据各医院今年的次均费用水平确定他明年的门槛费,各医院的门槛费都不一样。专门有一个文件下到各医院执行。省级医院的门槛费总体上比市级、县级医院高。我们这样设计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各级各类医院的费用上涨。他今年涨费用,我明年就涨他的“门槛费”,并且广泛告诉农民,引导常见病病人不要轻易上大医院、不要到费用涨得快的医院、门槛费高的医院就诊。同时,也分流大医院的常见病到基层就诊。)
2、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3、大病享受保底补偿。一旦参合农民住院后所花的总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再扣除不可报销的费用后,实际得到的补偿比低于以下的比例,可以享受保底补偿: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注:仍然要扣除起付线(门槛费)。
4、住院补偿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20万元。
5、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6、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提高到50%。
(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
1、2010年8月1日起,对14周岁以下儿童的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的,白血病可报销90%(个人负担10%)、先天性心脏病可报销70%(个人负担30%),该政策2012年仍然继续执行。
2、2011年7月1日起,在省级医院又新增了20组重大疾病提高报销比例,分别是: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人工耳蜗植入)、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升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先心病(>14岁)、先天性心脏病(>14岁)、心房扑动或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或室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慢性心力衰竭、颈椎病(脊髓型)、腰椎滑脱症、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三叉神经痛、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肾脏疾病等。参合农民患有以上疾病,可以在指定的省级医疗机构就诊,净报销比例提高到70%。该政策2012年继续执行。
3、各地的二级以上医院也有相应病种提高补偿比例并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表述。)
(三)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并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省0~6岁患有听力语言障碍、脑瘫的残疾儿童开展两项康复门诊,实行总费用定额控制的办法,最高不超过9000元。其中,由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补偿60%,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基金分担20%,个人只需承担20%的费用。为保证康复质量和基金安全,首批定点在: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以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能力,可以逐步扩大定点范围。
(四)扩大慢性病报销的病种,并提高报销比例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各地分类设定不同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5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可根据当地慢性病疾病谱,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每季度累计结报一次。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只设该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可根据当地特殊慢性病疾病谱,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五)加快推广普通门诊报销,并提高报销比例
2011年起,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40%-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增加的补偿比例),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
总之,我省2012年参合农民住院实际报销比例预计平均能够达到55%以上,可能接近60%;慢性病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能够达到50%;普通门诊的实际报销比例将达到35%以上。
四、特别提醒的内容
当前,部分民营医院超范围执业、发布虚假广告、以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为幌子诱骗参合农民住院、虚夸病情、无病乱治、小病大治、滥检查、乱用药、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等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少数民营医院甚至非法组织妇女体检,虚夸病情、滥收住院甚至滥做手术,摧残妇女健康;收集农民参合证编造虚假病例套取新农合基金;虚增住院费用骗取新农合补偿款。为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皖卫农[2011]37号),规定:
■禁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布治疗妇科疾病、男性疾病、前列腺疾病、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皮肤病、肝病、肛周疾病及痔瘘以及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体外碎石(治疗泌尿系结石)、射频热凝靶点(治疗椎间盘、关节及颈椎疾病)、手术根治糖尿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发布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暂停其定点资格3个月以上。望广大农民群众关注上述医疗广告,欢迎向卫生部门举报。
■微波、红外线(红光)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leep刀(宫颈环切术)、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等的手术项目不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望广大农民群众不要在民营医院接受上述项目的诊疗服务。
五、对广大参合农民说的几句话
(一) 千万不要错过参合缴费时间。
凡是户口在本县的农民都可以参加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也可参加。千万别忘记给老人、即将出生孩子、婚嫁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参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2年度的缴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续参合者参合时应带上原《合作医疗就诊证(卡)》、户口本(身份证)参合,新参合者参合时应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参合。
在办理参合手续时,应将姓名、出生时间、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准确地告知所在地登记部门,索取财政部门专用参合票据,妥善保存好,以防参合信息错误而导致你生病治疗时不能办理补偿手续。
(二)明白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参合农民有下列权利:一是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二是享有新农合管理与医疗服务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享受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参合农民要履行下列义务:一是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二是如实向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三是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三)在看病报销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您的IC卡,看病一定要带上IC卡,一定要去新农合定点的医院。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看病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有些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院乱做广告,您千万不要轻易相信。
2、现在,全省范围内的大型公立医院都已经开通了“即时结报”。希望您尽可能在医院报销,不要带着发票回当地报销。无论在医院报销还是回去报销,报销的钱是一样多,不存在回去报销可以多报的事。回去报销要等待1-2个月才能拿到钱。
3、要理性选择医疗机构住院。不要盲目到大医院住院。一般常见病应该在当地乡镇卫生院住院,重一点的病可以到县医院(或县中医院)住院。能在县内看好的病,不要轻易到市级医院或省级医院住院。能在省内看好的病,不要轻易到北京、上海、南京、武汉、广州等大城市的大医院住院。
4、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在下级医院住院前3日内或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检查费用,一并按下级医院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与下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而定。
5、在同一家医院住院前3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纳入报销范围。请您不要忘记这一笔门诊检查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6、不要轻信某些私人医院的医疗广告,很多是“骗局”;不要相信某些私人医院搞的“免费体检”,很多是“陷阱”。如果有人借用(或有偿租用)你的新农合《就诊卡》,希望你不仅不要借给他,而且还要举报他。他们是想利用您的参合证件,伪造虚造病历,套取新农合基金,这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花言巧语把你介绍到小型的“私人医院”住院,你千万要担心。很多情况下,“介绍人”与这家私人医院之间是有“交易”的,医院给他介绍费(也叫“回扣”),他们之间在“买卖病人”,这些小型的私人医院一般没有能力看好您的病。他们的暗中交易其实是对你的生命不负责任。
7、您在住院期间,如果医生叫您到门诊做大型检查或到门诊拿药甚至到医院外面的药店买药,您可以拒绝。
8、住院期间,如果医生叫您中途出院,过几天再来住院,或者办一个出院手续接着又办一个重新入院手续继续住院,您一定要提出质疑,要求医生说明理由。把本该是一次住院分解成两次住院,您需要多付一次“门槛费”。
9、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时,医生应该事先告知,征得你签字同意,否则你可以拒付此费用。
10、在乡镇村医疗机构办理门诊补偿时要在补偿记录簿和发票上签名。
11、全省新农合报销政策基本相对统一,但是,各地之间也略有差异。有些很具体的规定,以当地政策为准。您在看病期间,要及时与当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联系。
12、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具备上网的条件,请登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www.ahhzyl.com),可以查询到全省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可以查询到全省各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还可以查询到各地报销政策的详细规定。
(四)不能干下列违法违规的事情
1、不能转借、出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卡)》;
2、不能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
3、不能授意、串通医护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补偿金;
4、不能以假冒参合、伪造票据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款。
如发现上述行为之一,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补偿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合年度补偿待遇、取消下年度参合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极少数参合农民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属于经济诈骗行为,是对其他参合农民正当利益的非法侵占,是对新农合制度的恶意破坏。鼓励其他参合农民在掌握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及时举报,政府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安徽省新农合政策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800元。
有关说明:
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自行测算。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下调。
2013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过8%的县,应适度提高Ⅰ类、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城市周边地区可根据当地病人流向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90%
85%
80%
75%
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2013年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或当年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的县,可对本县新农合病人主要流向的Ⅲ、Ⅳ类医院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不低于2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 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或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不高于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各统筹地区也可确定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 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病人省外住院的人数及就诊医院费用水平,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在不违背上述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探索符合实际、可行可控的意外伤害报销和管理办法。
9、鼓励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补偿业务移交省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10、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各地可按不同病种设定年度补偿总额上限。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并可将上述费用较高的病种调入下文中的“特殊慢性病”范畴。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各县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总量,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对年度补偿次数或补偿金额实行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要设置适当的起付线和封顶线。
七、其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定。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六)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八、有关要求
(一)凡是本方案已作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仅作原则规定或授权各地自主确定的项目,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做出合理、详细的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但“地方特色”应充分考虑必要性、重要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三)各统筹地区应将当地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进行解读,并将“解读版”刻录成光盘,在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反复循环持续播放,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
(四)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学习新方案精神,理解新方案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起付线设计的重要意义,努力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可报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努力提高可补偿费用的比例,把农民的利益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融为一体。
(五)各地的实施方案须以纸质文本一式两份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凡不执行全省统一方案主要精神的地区,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新农合管理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及《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12﹞59号)等过去历年的统筹补偿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