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资源局:
现将《安徽省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
安徽省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
实施方案(试行)
为高效办成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对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线下“一窗受理”,做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二、工作内容
(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
(二)事项内容。
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提供宅基地审批管理服务,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2个事项。
(三)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办理模式。
1.线上办理。在安徽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应用,提供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等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2.线下办理。在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填写《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通过全省通办系统统一收件,实现“一窗受理”。
(五)进度安排。
8月底,完成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业务梳理,形成实施方案,编制“全省一单”,推进前端页面开发并在蚌埠市试运行;9月,根据试运行情况,及时优化调整运行模式,在全省推广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事项清单。按照“全省一单”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梳理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涉及政务服务事项,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单事项及“一件事”的目录清单、标准化清单,指导各级部门认领编制实施清单,规范事项核心要素内容,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同一层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优化材料清单。按照“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的要求,全面梳理精减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涉及事项的申请材料,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的2个事项表单进行整合,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项材料为必要材料。推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宅基地权属证书等数据自动调用,进一步简化填报程序。
(三)再造审批流程。按照“高效办成”的要求,实行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事项协同办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村组进行会议讨论、公示,村级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办理节点和审批结果及时回传政务服务平台。
(四)发布办事指南。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及流程图,明确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内容、办结时限、办事流程、办理结果等要素,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为申请人提供办事引导和一次性告知服务。
(五)搭建统一入口。村民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报入口、线下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窗口等渠道提出申请,村级统一受理,村民小组进行会议讨论、公示,完成村级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审批。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审批结果等数据信息实时双向反馈。
(六)强化系统支撑。对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等系统应通过政务服务业务中枢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政务服务网将受理信息推送给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取得电子监管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将结果反馈给政务服务平台。
四、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安徽省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实施方案,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联合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及单事项进驻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证书的电子证照、村庄规划成果、宅基地现状等信息共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等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
(三)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报入口,协同推进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指导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线上线下规范运行。
五、预期成效
(一)减材料。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村民需填写的材料由6项减少至2项。
(二)减时间。通过“一网受理”,优化流程设计,所涉及2个事项并联办理,减少申请人办理期限,办理时限由35个工作日减少至27个工作日以内(含现场勘查时间)。
(三)优服务。通过全流程办理,村民由以前跑多次减少至线下“最多跑一次”,线上“零跑动”。同类事项一次办理,提供标准、规范、便利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在人、财、物、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撑,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做好事项梳理、流程再造、系统对接、专项督导、人员培训等,形成工作合力,让事项办理更加标准、规范、便利,让办事群众省时、省力、省心。
(三)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单位要积极总结、推广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办理窗口、门户网站、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工作,提高“一件事”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附件:1.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流程图
2.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
3.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
4. 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6. 宅基地申报公示表
7.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1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2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
二、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线下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申请办理。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版);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
3.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五、申请条件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七、申报材料
1.《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
2.《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八、办理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填写《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和《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组公示。村民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调查异议成立的,撒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村级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政府。
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即申请、审查、上报。
(四)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政府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联合审核工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对于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经审查,7个工作日之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九、办理时限
27个工作日。
附件3
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申请表
申请 户主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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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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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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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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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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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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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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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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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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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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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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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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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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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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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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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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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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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小区)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旧房在 日内拆除,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出席人员:(签字按手印)
四邻签字:(按手印)
主 持 人: 记录人:
今天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建房,申请面积 m²,属于(£原址新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会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建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讨论,认为该户申请情况属实,符合条件及要求,符合村镇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同意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审批。
村民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6
宅基地申报公示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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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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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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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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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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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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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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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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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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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 2.改扩建 £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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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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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R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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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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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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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向本村民小组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和理由。无异议,村民小组将在公示期结束后按正常程序上报。
注:本表上传时需附农村宅基地申报公示照片。
举报监督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村委会盖章)
附件7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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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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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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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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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R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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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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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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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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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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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宅基地坐落 平面 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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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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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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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