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预警】金安区木厂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监测预警

2024-04-19 15:47来源:金安区木厂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监测体系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镇农综站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镇市场监管所、卫计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监督抽检和有关风险监测预警信息。食安办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

(二)日常监管 

镇市场监管所、卫计、监、农综、商务、教育、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方式: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局(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通报;

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级主管部门通报 

3、信息报告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和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信息报告责任人: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信息报告时限: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6、信息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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