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死亡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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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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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申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
现场办结 |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