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民社救【2023】4号)
关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增进困难群众福祉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衔接互补、精准帮扶、规范参与的原则,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物质救助与专业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工作格局,不断满足困难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的救助需求。
二、参与主体
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
(一)企事业单位。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把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活动,通过捐款捐物、志愿服务、提供就业、创办或支持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中来。
(二)社会组织。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围绕困难群众需求:在业务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新颖的形式、创新的方法和专业的技能,为各类救助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与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强合作,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的转介合作机制。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工作职责,发挥贴近困难群众的优势,结合日常走访,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到本地社会救助工作来,营造邻里守望,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社会志愿者。动员广大群众关爱困难群众,投身社会救助,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慈善帮扶活动,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的志愿服务,为困难群众带去关怀和温暖.
三、参与内容
(一)社会救助物质性帮扶。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通过捐赠现金和实物方式进行帮扶。现金方式可将捐赠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或直接发放现金给救助对象。实物方式可捐赠衣物、食品、日常用品等物资,或通过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帮扶。
(二)社会救助事务性帮扶。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承接社会救助的对象排查、能力评估、咨询宣传、人员培训、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可以参与协助当地村(居)委会开展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政策宣传等社会救助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服务性帮扶。一是开展生活帮扶服务,如为行动不便、肢体残疾的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送医陪护等服务,为孤寡老人提供上门家政等服务。二是开展社会融入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供爱心岗位等方式提供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消除救助依赖。三是参与开展心理疏导服务。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可以通过开展现场讲座、走访慰问,心理健康咨询等形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救助对象缓解情绪压力,树立积极乐观的健康心态。四是开展资源对接服务。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帮助救助对象对接生活、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政策推动。各县(区)要结合本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现实需求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定位,制定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措施方法,探索建立困难群体预警发现、需求评估、信息发布、服务转介和资源对接等具体制度。
(二)重视参与引导。各县区要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有效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如通过“救急难”互助社吸收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社会人士作为成员,协助村(社区)开展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引导当地社会组织开展以“救急难”为主题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费用减免等措施,扶持一批专业类社会救助机构。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力量,进行专项表彰,让积极参与的社会力量获得荣誉感和成就感。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政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管理、对象、资金等方面的衔接机制,引导慈善力量关注社会救助,鼓励慈善组织设立相应的救助帮扶项目对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实施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给予慈善救助,加强经常性捐助接收站点建设,方便社会公众就近开展捐赠,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协调开展救助、慈善、帮扶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加强购买服务的项目评估,规范立项评估和绩效评价程序,对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从专业资质、内部管理、人才资源等方面进行第三方立项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综合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自觉接受监管,树立质量管理意识,保障服务效果,不断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和承接社会救助服务的能力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推行“物质+服务”社会救助模式,要加强同社会力量的沟通协调,通力合作。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衔接政策,解决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强化保障,统筹资金。各县(区)要构建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如从救助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争取专项预算、福彩公益金等本级财政支持,通过公益创投、微公益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的投入;通过政策优惠、费用减免等措施积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加入。
(三)注重培养,开展培训。各地要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村(居)委会成员、社会组织成员、服务机构人员开展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工作培训。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探索建立考试补贴和薪酬激励等制度,逐步增加村(居)委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中专业社会工作者数量。
(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新闻媒体和社会救助宣传载体,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结合社会救助日常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理念方法,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同与支持,营造全社会关注社会救助、关心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附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目录
附件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目录
类 别 |
项 目 |
物质性帮扶 |
捐赠现金 |
捐赠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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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临时性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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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性帮扶 |
救助申请对象排查 |
救助对象家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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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自理能力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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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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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家庭情况跟踪巡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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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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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信息管理和核对系统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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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家庭需求调查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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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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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信息采集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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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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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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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日常性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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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帮扶 |
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
救助对象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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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送医陪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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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家政服务 |
|
提供就业岗位、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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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心理疏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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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资源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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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和支持志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