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六安市金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对金安区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随机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三)《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皖食药监食生〔2015〕32号)
全文,共十七条。
三、检查方案
(一)抽取对象
根据《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抽取的对象为全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中:
1.列入国家和省、市、区级重点整治范围的;
2.国家和省、市、区级监督抽检出现严重不合格的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3.国家和省、市、区级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4.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的;
5.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6.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7.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
8.节令性(季节性)食品;
9.其他需要进行随机检查的。
(二)抽取比例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7〕69号),每年双随机检查的企业数不少于全区获证企业数的15%。
(三)抽取方式
检查对象从列入双随机检查的企业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区级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检查频次
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检查1次,因出现问题再次纳入检查对象的,可再次检查。
四、检查内容
随机检查的内容依照《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根据需要,可参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的规定增加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是: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的一致性。
五、检查方式
随机检查由区局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单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同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和检查结论等情况。
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告知食品生产单位检查情况和检查结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六、结果处理
检查组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书面检查意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并将检查意见报告区局。区局将检查情况和处理工作要求通报区局市场监督检验所。区局市场监督检验所根据区局要求依法开展处置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整改的,责令其整改,并开展跟踪检查,验证整改结果;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局市场监督检验所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局。必要时,在报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检查组也可直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七、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和查处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统一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