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受理渠道、方式、处理结果
一、法律援助投诉受理渠道、方式:
投诉人向金安区司法局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金安区司法局派人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结果:
(一)金安区司法局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 金安区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三) 投诉人对金安区司法局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