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0-04-09 09:45作者:潘腾来源:金安区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

    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森林火灾的扑救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为主,争取驻地部队、武警的支援。公安、城管、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气象、通信、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效能办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遵循逐级指挥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分片、分段落实扑救指挥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前线、后方指挥部。

2.2.1前线指挥部

    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担任总指挥快速赶到火灾现场,与乡(镇、街)负责同志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救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抓住有利时机,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组织清理工作,防止复燃;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报告后方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下设:

    1.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侦察、扑火人员调度;现场调配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布置火迹监守以及火场扑灭后的检查验收。

    2.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队员、扑火物资的调配。

    3.扑救引导组:负责提供向导,引导扑救队伍到达指定火场。

    4.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饮用水、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5.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负责现场指挥部文秘工作。

    6.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7.宣传报道组:负责信息收集、上报,以及开展森林火灾相关知识普及性宣传、新闻报道工作。

    8.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上述各专业组由乡(镇、街)安排专人负责。

2.2.2后方指挥部

    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依据火情动态协调后续力量,补充扑救物资,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解决扑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火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3现场火情报道

    对现场火情采访报道,涉及到火灾发展趋势、火灾等级、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时间、地点、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物资消耗、经济损失等消息发布,由前方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必要时报告后方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政府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预警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气象局,综合考虑森林防火形势、森林火险天气、林区可燃物易燃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等因素,提出预防工作建议,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本区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的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区气象台会商后,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乡(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乡(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乡(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监测

    乡(镇、街)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及时、准确上报各自区域内的火情动态;区气象局预报天气变化状况应及时通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卫星林火热点信息核查反馈;形成地面空中立体式林火监测网络。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根据“火灾即发即报和报扑同步”制度,凡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⑴发生在县区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⑵国家公益林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

⑶造成人员受伤的森林火灾;

⑷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⑸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⑹延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⑺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报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森林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案发地乡镇要全力支持配合。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III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人员伤亡的,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乡(镇、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相邻县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II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当出现火场持续延烧1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受害森林面积超过70公顷。

3)对林区居民地、主要设施构成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发生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或市、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等。

4.3.2.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有关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请示,授权区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区本级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区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3  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场延烧72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4)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5)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

4.3.3.2 响应措施

    II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3)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区本级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调派医疗救治队伍,转移伤员,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武警森警部队支援。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区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乡(镇、街),应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扑火救灾以本地的专()职队伍为主,紧急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请求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支援,也可通过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省《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Ⅰ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Ⅱ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25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10人至20人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林权单位要落实专兼职森林消防人员。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人员名单,应当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6.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区、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6.3 通信保障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按照省森林防火“三个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乡(镇、街)及景区、营林、林权单位都要配备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资。

6.5 资金保障

    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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