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对象范围:自然人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劳动者失地(失林)的;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申请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表、失业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申请人在阳光就业网提出申请,办理人对事项进行受理、办结。 2、窗口办理:申请人在人社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 提交申请,办理人对事项进行受理、办结。
六、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南路8号金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窗口领取
九、咨询电话:0564-5150757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劳动者失地(失林)的;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申请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表、失业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申请人在阳光就业网提出申请,办理人对事项进行受理、办结。 2、窗口办理:申请人在人社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 提交申请,办理人对事项进行受理、办结。
六、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南路8号金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窗口领取
九、咨询电话:0564-515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