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持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我市其他县区户籍人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区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2、申请受理。3、信息核对。4、调查核实。5、民主评议。6、公示。7、乡镇(街)民政办审核。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9、审批公示。10、打卡发证。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金安区民政局
七、联系方式: 0564-363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