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二、事项简述: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3、《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审核与支付: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三、办理材料:求职登记记录、劳动合同、介绍就业职工花名册。
四、办理方式:申请人凭所需材料,在办事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社会保障卡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二、事项简述: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3、《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审核与支付: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三、办理材料:求职登记记录、劳动合同、介绍就业职工花名册。
四、办理方式:申请人凭所需材料,在办事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社会保障卡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南路8号金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0564-515075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564-5150532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南路8号金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0564-515075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564-515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