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户口登记--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办理指南
编制单位: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 | |||||||||||||||
1、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主、监护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可由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的,可由户内其他成员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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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人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编码) | 办理条件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村级 | |||||
10 |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
民族成分 变更、更正 122005003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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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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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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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