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援拒字[ ]第 号
申请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司法局(厅)提出。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