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问答

2024-09-14 10:33来源:金安区政府办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而采取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保障房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来抓。日前,王学军省长签署第248号省政府令,发布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负责人日前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和2010年我省相继启动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累计开工建设廉租房、公租房74.79万套,完成投资396.47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立法保障和推动。依法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体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大、收益低、回收期长,仅靠公共支出难以为继,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形成了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模式,制定了相应的用地、融资、信贷、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积累了行之有效的保障房建设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规范和推动。

其次,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保障性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是保障性住房的生命线。由于家庭和个人住房、财产收入等基础信息核实难,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结合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财产收入的审核主体及其程序、分配顺序的确定等作出具体规范,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

第三,有利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和维护管理经费不足,需要明确资金筹措渠道;保障对象的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较大,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申请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也缺乏依据。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有必要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机制。

2、问:请问《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办法》是根据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年来各地住房保障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有效做法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力求从法制层面将现有一些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办法》作为我省首部住房保障地方行政规章,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办法》的亮点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建立了一整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行管办分离。政府负责制定保障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规划、政策、标准,加强运行监管,不再直接建设保障房,主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房。二是推进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行两房合一。坚持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做到房源并轨、供应对象并轨、租金标准并轨,使廉租房、公租房制度无缝衔接,提升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三是实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健全退出机制。承租对象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租金承租保障房,同时政府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水平等情况,分档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并根据承租人收入等情况的变化,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发放,变“暗补”为“明补”,形成梯度、灵活的退出机制,从而有效解决退出难问题。四是坚持四权分离、公开透明,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实行住房和收入核查权、分配审查权、补贴发放权、运营管理权“四权分离”,即社区负责保障对象住房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核查;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查确定分配资格和补贴档次,统一配租;财政部门根据分配结果和补贴档次发放补贴;运营机构统一持有、运营和管理,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补充、相互监督。五是试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促进良性循环。在确保保障房持有数量、满足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对租住一定年限且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保障对象,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这样既可以把群众的储蓄资金转化为固定资产,满足群众购房愿望,又可以减少政府负债,减轻政府负担。

3、问:那么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如何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

答:《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投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从而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投资渠道。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限房价、竟低价”、“定设计、竟房价”和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市场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建,实行管、建分离,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资金、土地、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

另外,为满足群众居住需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办法》规定,在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上,要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工程质量标准,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4、问:我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如何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又该如何申请?

答:为了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并且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原则,《办法》将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确定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具体标准和条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同时,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要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5、问: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是保障性住房的生命线,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请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确保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建立健全了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退出机制。一是完善审核机制。进一步细化初审、审核、登记的程序,明晰街道(社区)或镇政府,以及民政、住房保障和相关部门的审核职责,明确具体的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为保障性住房的有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对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均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三是公开公平确定分配顺序。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顺序,并将分配结果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机制,要求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或者承购人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腾退机制,对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予以腾退。五是加强责任追究。对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办法》设定了罚款、纳入黑名单等法律责任。

6、问:保障性住房建成投入使用后,其后期运营管理关系到保障性住房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此《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对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实施。对于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7、问:制度的出台关键是要得到有效的落实,那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法律责任,《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省及市、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监督职责;二是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三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四是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以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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