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内容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处罚流程
4.实施机关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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