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金政办秘〔2020〕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金安区主城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金安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不超过5万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金安区城区内就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录(聘)用手续1年(含)以上;
3.企业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在六安城市规划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工作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金安区城区范围内就业,已依法办理录(聘)用手续1年(含)以上;
2.申请人及配偶户籍地在金安区、裕安区范围以外;
3.企业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在金安区、裕安区行政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群体: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金安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二、受理期限
常态化受理,根据房源空余情况配租。
三、申请方式
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来工作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社区对申请家庭(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进行了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通过走访、问询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核
区民政局复核: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抽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送房产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房产中心复核:区房产中心对申请家庭(人)房产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抽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
区房产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