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水产品经营的提示

2022-02-18 10:30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有效规范水产品经营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对水产品销售主体作出以下提示:
一、农批市场主办方应强化责任意识。与入场水产品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经营户档案,提醒、约束经营行为,执行入场审查、日常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销售者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后,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信息公示栏公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为消费者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提供便利。
二、水产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渔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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