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关于印发《金安区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民社救字【2022】45号)

2022-05-13 12:54来源:金安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金安区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2420

 

 

 

 

 

金安区困难群众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 25),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以及省、市、区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我区低保标准按照市定标准确定。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 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

(三)申请认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六民办(2021) 15)《金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金政办秘〔202043号)等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死亡人员次月停发低保金。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低保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低保资金、低保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金安区困难群众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方案》(六办发20218)精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以及省、市、区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市定标准确定,每年6月份前由区政府公布,7月份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2年底,全区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六民办202115)《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金政办秘〔202043号)等规定执行。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调查核实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都应对供养对象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区、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区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结合我区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金安区困难群众救助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4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 25)《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 77)以及省、市、区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或符合我区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领款人(代领人)2名经办人员签字并合影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为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2-10倍。
    I.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最高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公示、确认发放的程序实施。救助额度为低保月保障标准2-5倍的急难型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救助额度为低保月保障标准5-10倍的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书面申请、遭遇困难佐证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六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六民办202115)《金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金政办秘202043)等规定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常住人口数量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5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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