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申请人申请 |
2、区卫健委人口发展与家庭股受理,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
3、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发症专家组进行鉴定完成审查工作。 |
4、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5、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
6、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7、县卫健委提前5个工作日在指定时间、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 |
8、区卫健委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
9、鉴定专家组做出鉴定结论,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
10、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卫健委 11、审核合格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
12、区卫健委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
13、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提出要求上一级卫健委鉴定的书面申请,区卫健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卫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