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报审核及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请材料:申报表、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证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办理流程: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在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咨询电话:0564-3261613
投诉电话:0564-326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