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十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案由 |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1 |
六金卫传罚〔2022〕6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康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康乐社区卫生服务站 |
杨志保 |
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
1、警告;2、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8 |
完全履行 |
2 |
六金卫传罚〔2022〕4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油坊桥社区万达华府卫生服务站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油坊桥社区万达华府卫生服务站 |
张克香 |
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
1、警告;2、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8 |
完全履行 |
3 |
六金卫传罚〔2022〕7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小南海社区健康路卫生服务站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以及擅自接诊“十大症状”患者案 |
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道小南海社区健康路卫生服务站 |
谈胜先 |
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
1、警告;2、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7 |
完全履行 |
4 |
六金卫传罚〔2022〕5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街西村卫生室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街西村卫生室 |
梁允斗 |
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
1、警告;2、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1-2 |
完全履行 |
5 |
六金卫传罚〔2022〕8号 |
一般程序 |
金安魏正玲口腔诊所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案 |
金安魏正玲口腔诊所 |
魏正玲 |
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1-1 |
完全履行 |
6 |
六金卫传罚〔2022〕9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牌坊村卫生室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牌坊村卫生室 |
付宁 |
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警告;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1 |
完全履行 |
7 |
六金卫传罚〔2022〕12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郝家岗村卫生室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郝家岗村卫生室 |
鲍丙波 |
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警告;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1 |
完全履行 |
8 |
六金卫传罚〔2022〕10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姚尚宏诊所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姚尚宏诊所 |
姚尚宏 |
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警告;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1 |
完全履行 |
9 |
六金卫传罚〔2022〕11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胡胜诊所有限公司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
六安市金安区胡胜诊所有限公司 |
胡世胜 |
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
警告;通报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1 |
完全履行 |
10 |
六金卫传罚〔2022〕13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八角塘村卫生室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案 |
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八角塘村卫生室 |
黄新华 |
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21 |
完全履行 |
11 |
六金卫公罚〔2022〕6号 |
一般程序 |
六安沐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店的经营活动等案 |
六安沐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张光梅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店的经营活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警告、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金安区卫健委2022-10-09 |
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