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六金农(农产品)罚〔2022〕24号 |
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某某家庭农场在蔬菜种植中未按照农药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案 |
蔡某某 |
92341502MA2NKL542T |
蔡某某 |
2022年12月12日,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反馈,在农产品监督检测抽查时发现,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某某家庭农场种植的大蒜,检测出农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测结果2.45 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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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结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 。依照上述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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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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