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六金农(农药)罚〔2022〕20号 |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某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某某农资店 |
92341502MA8NN99509 |
金某某 |
2022年10月16日,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者金某某经营的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某某农资店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苯甲.吡唑酯、二甲戊灵、2甲4氯钠、乙羧氟草醚、甲霜.噁霉灵、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草甘膦异丙胺盐、噁唑酰草胺”等51种农药。电话请示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异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拍摄了现场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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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两者的权益在恰当、合理的基点上达到平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560.25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3.罚款16000元。(合计应缴罚没款1956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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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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