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金安区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六安市金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安区水利局以及局直属单位直接负责的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过程中发生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在建水利工程,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特种设备施工或吊装机械安全事故、施工围堰和模板坍塌安全事故、施工爆破和拆除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已运行水利工程,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水库出现大坝沉降位移或导致坍塌垮坝、堤防工程发生坍塌或决口失稳险情、运行管理单位办公宿舍机房区出现消防、触电、危险化学品等安全事故。
3、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区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利局将按照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行业指导要求,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为主、部门协调,分工负责、协同应对,专业指导、技术支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事故分级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各下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2)各下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3)水利局机关各股室、中心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局属各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区水利局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8]1693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1486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20]1114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21]1126号)等文件及规范要求,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动态更新种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区水利局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实施危险源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的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动态更新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
2.2 预警
2.2.1 发布预警
区水利局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2.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2.3 预警终止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2.3 隐患排查治理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区水利局督促直属单位(直管水利工程)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1]364号)等文件及规范要求,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局机关有关股室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督促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相关直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3.1 事故信息报告
3.1.1 报告方式、内容及要求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
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死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报告的情况。
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单位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事发单位应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及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及市水利局。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3.1.3 报告受理
局安委会办公室(质安站)负责受理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机关各股(中心)及下属各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局安委会办公室(质安站)。
联系电话:0564-3955963;传真:0564-3955963;
备用联系电话:0564-3955899
3.2 先期处置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 区水利局直属单位(直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响应
判断局直属单位或直管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局安委会办公室(质安站)应及时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由局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分管安全生产和相关业务局领导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4.2.3 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下属单位责任人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2.4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局直属单位或局直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局长或委托局领导担任;组员由局安委会、相关股室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2.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事故发生单位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及时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2.6 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
4.2.7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2.8 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2.9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响应
判断局直属单位或直管工程发生有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时,由局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4.3.2 成立应急指挥部
成立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业务的局领导
副指挥长:事发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
4.3.3 会商研究部署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
4.3.4 派遣现场工作组
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局直属单位或局直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担任;组员由局安委会、相关股室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5 跟踪事态进展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事故发生单位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及时接收、处理、传递事故信息和救援进展情况,定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
4.3.6调配应急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统筹调配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物资、器材等。
4.3.7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舆情分析工作,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3.8其他应急工作
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技术甄别工作等。
4.3.9 响应终止
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局属单位(直管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局安委办会同相关股室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伤残抚恤、修复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
5.2 应急处置总结
局安委办同有关股室(中心)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应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信息畅通相关支持。相关股室和单位需要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通讯联系方式,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各单位应保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在正常通信设备不能工作时,迅速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信设备,为本预案实施提供通信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充分依托、发挥现有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
局安委办应会同局机关有关股室、中心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为本预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6.3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配齐救援物资,配好救援装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需的保护、防护器具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与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与装备的日常管理,及时建立台账。
6.4 应急经费保障
财务股根据需求安排年度应急管理经费,用于区水利局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和演练等工作。
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经费安排,用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和演练等工作。
7 培训与演练
7.1 预案培训
局安委办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7.2 预案演练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8 附则
8.1 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颁布的《金安区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