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六金农(农药)罚〔2023〕8号 |
六安某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蚊香案 |
六安某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91341500748919375F |
赵某 |
2023年3月9日,接六安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通知书》六农(农药)〔2023〕1号,六安某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蚊香标签不符合规定。本机关当即立案,2023年4月11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了调查,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六安某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WP2008055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04,“驱虫卫生香”在天猫平台销售,共试生产200桶,至六安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时已在天猫平台以17.25元/桶的价格销售85桶,已停止销售,并对前期六安市农业农村局的调查材料予以确认。该蚊香产品标签中的“驱虫卫生香”是最大字体。 |
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1、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反所得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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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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