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2023-05-25 09:10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各农药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规范审批标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节点与受理机关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延续;金安区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向金安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依法不予延续。受理地点为:金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农业农村局窗口。

二、材料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者应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应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农植函2022942)要求编写。

三、审查标准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审查,如实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查表》(附件2)。若审查发现《经营情况综合报告》涉嫌虚假或未能履行农药经销电子台账记录并上传义务的,要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证实材料虚假或不再符合规定经营条件的,依法不予延续。对于申请定点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检查近一年来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记录,若存在不良经营行为或无限制使用农药台账记录,但仍符合经营条件相关规定的,将其经营许可证范围变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由金安区农业农村局重新核发。

四、许可证核发

审查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发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收回以前的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顺延,有效期限为5年。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依法不予延续。

请各乡镇()农综站通知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及时提交申请,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

联系人:陈俊、任冰冰

电话:0564-3214008/0564-3261062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查表

      3XXXXXX农药经营店农药经营综合报告(式样)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525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一、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经营人员、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等关键信息变化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签名日期: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1.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真实性承诺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查表

 

企业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农药(仅限出口贸易 )                                  

材料名称

核查意见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1

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真实性承诺

 

2

主要经营人员变动和参加培训情况

 

3

上一年度电子台账上传省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的总条数

 

4

上一年度农药产品销售总量与销售额

 

5

互联网经营农药情况

 

6

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使用技术知情同意签名情况

 

7

农药包装废弃物台账数量

 

8

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情况

 

审查结论:

 

 

人:

审查日期:

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单位公章)

 

注:1.经营范围为农药的,应在产品销售情况中注明需定点经营的农药销售品种和销售总量,并与台账记录一致;2.若有被处罚情况应简述案由及处罚结果;3.审查人在审查结论中要明确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证延续规定的条件。


附件3

 

XXXXXX农药经营店农药经营综合报告(式样)

 

1、最近几年农药经营销售情况。

2、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满足有不少于1名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植保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与植保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业植保工,并不得在其他农药经营单位兼职相同岗位。 

3、开办条件场所条件情况。是否满足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仓储场所。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4、仓储、环境等条件情况。是否满足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农药经营、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防盗设施,经营门店内不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所经营的农药应有专柜存放,摆放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5、相应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满足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考核等。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