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2024-01-02 09:36来源:金安区统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

第二条 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条 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调查对象反馈,并要求其提供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并收集数据报送支撑材料。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统计人员责任。

第四条 统计人员应熟悉报表指标、报表之间的填写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统计信息,统计人员要进行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逻辑性错误,应责成统计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并做好相关原始记录。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的,应及时上报上级统计机构,依法采取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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