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2023-02-06 18:07来源:金安区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2021621日上午740分左右,椿树镇境内六安市****有限公司原材料围挡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夹墙钢制模板脱落)事故,死亡1人。75日,经区政府授权,联合成立了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并形成了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并按照(六市安办函〔2021131号)文件要求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上,请予批复。

附件:1.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

3.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报告

4.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报告

5.关于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六市安办函〔2021131号)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11027

 

 

 

 

 

附件1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621日上午740分左右,椿树镇境内六安市****有限公司原材料围挡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夹墙钢制模板脱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2号令)规定,75日,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依法组织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相关人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全程参与,联合成立了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分为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通过调查取证、勘察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和相关单位情况

(一)工程概况

六安市 ** ** 有限公司围墙搭建项目,计划搭建面积约300平方米的不规则四边形围墙,一面留空,其余三面围墙大概高3米至38左右,高矮不一致。该施工工程没有工程造价,没有施工预案,也没有履行正常的申报建设手续,围墙搭建不在既定的规划图纸内,由 ** 公司承包给董 ** 个人,没有承包合同,按照口头约定300元一天,围墙搭建完成后主要用于水稳生产及水稳材料储存。该围墙搭建施工工序为先用夹墙钢制模具进行搭建,再向模具中浇灌混泥土,等混凝土凝固后再把夹墙钢制模具拆出来,围墙初具形成。围挡施工时间从2021528日开始,原计划于20216月底完工。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430日,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法定代表人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UQ5E02411),经营范围:水泥稳定层、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碎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承包人:董 ** ,男,58岁,身份证号:342421 ** ** ** ** 8514,住址: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

二、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 徐,男,身份证号:340123 ** ** ** ** 1516,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竹塘村20204月,徐 ** 开始在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上班,主要负责机械维修等工作,与六安市 ** 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621日上午7时左右,六安市 ** ** 有限公司围墙搭建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徐 ** 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时,尚未等待起重机械进场做好防护措施,就擅自提前拆除固定支架和模具,违反了操作工序,加之自身没有佩戴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夹墙钢制模板脱落击中自己。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人,现场施工人员王道元第一时间拨打120并联系一张皮卡车先送伤者去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被120救护车接走,送往医院后,医院抢救至下午4时左右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021621日晚,经椿树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后,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一次性赔偿150万元,其中140万元已赔偿到位,剩余1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3个月内进行支付,如到期未付,由六安市路豪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四、事故上报情况

2021621日下午4时,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向金安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金安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五、现场勘察情况

2021622日下午,金安区应急管理局邀请闫 ** 和陈 ** 两位专家,对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一)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境内的六安市 ** ** 有限公司厂区内,围墙搭建施工现场没有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搭建工程没有施工预案,也没有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备,相关人员施工过程违反既定工序。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2021621日上午,六安市 ** ** 有限公司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时,施工人员徐 ** 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松动的夹墙钢制模板无支撑,进而脱落,拆卸作业为多人合作作业,现场无统一指挥,说明 ** ** 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缺陷。

六、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 ** 在拆除夹墙钢制模具时,没有按照既定的拆除工序进行施工,起重机械尚未进场做好防护措施之前,就擅自开始拆除固定的螺丝和钢管,加之自身没有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导致松动的夹墙钢制模板脱落,造成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一是该围墙搭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在既定的规划图纸内,属于违法搭建;二是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没有工程预算,没有施工方案;三是对从业人员未进行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四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拆卸作业为多人合作作业,现场无统一指挥。

2.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在建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现场核实不到位,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力。

3.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城管执法中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打非治违力度不到位,日常巡查中没有及时发现该围墙非法搭建,对该违建项目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揭 ** ,六安市 ** **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三是未督促检查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2014831日通过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董 ** ,工程承包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一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是未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对施工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2014831日通过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与其警告并处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一是该围墙搭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在既定的规划图纸内,属于违法搭建;二是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没有工程预算,没有施工方案;三是对从业人员未进行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四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拆卸作业为多人合作作业,现场无统一指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2014831日通过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与其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在建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现场核实不到位。建议责令该单位向金安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3.金安区椿树镇城管执法中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建议责令该单位向椿树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六安市 ** ** 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机制,建立多人合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应急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二)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全员事故反思,举一反三,对此次事故进行总结整改。

(三)金安区椿树镇城管执法中队要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积极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附件2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

 

2021622日,金安区应急管理局邀请闫 ** 和陈 ** 两位专家,对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和技术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1621日上午740分, ** 公司原材料围挡建设施工过程中,一员工在切割下面的夹墙钢制模板螺栓时,上面相邻的夹墙钢制模板掉落砸中该员工,导致头部受伤,伤者后经送六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因分析

1. ** 公司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时,松动的夹墙钢制模板脱落,砸中作业人员,是造成此次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 公司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松动的夹墙钢制模板无支撑,进而脱落,此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这次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

3.现场调查, ** 公司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时,该拆卸作业为多人合作作业,现场无统一指挥,说明 ** 公司存在安全管理缺陷,是造成这次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整改措施

1.立即开展全员事故反思,举一反三,对此次事故进行总结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特别要对夹墙钢制模板拆卸人员进行作业过程的培训。

2.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各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机制,建立多人合作的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对现场施工的过程监管,强化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事故发生第二天,专家组到现场勘查,发现事故现场已破坏,事故单位仍在继续生产,说明主管部门对 ** 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需严格按照事故发生后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附件:1.事故发生现场照片

2.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事故技术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1

事故发生现场照片

 

 

 

 

 

 

 

 

 

 

 

 

 

 

 

 

 

 

 

 

 

 

 

 

 

 

 

 

 

 

 

 

 

 

 

 

 

 

 

 

附件2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事故技术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3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报告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2号令)规定成立,设置了管理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豪公司),成立时间:2020430日,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中塘村,法定代表人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UQ5E02411),经营范围:水泥稳定层、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碎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承包人:董 ** ,男,58岁,身份证号:342421 ** ** ** ** 8514,住址: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621日上午7时左右,六安市 ** ** 有限公司围墙搭建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徐 ** 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时,尚未等待起重机械进场做好防护措施,就擅自提前拆除固定支架和模具,违反了操作工序,加之自身没有佩戴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夹墙钢制模板脱落击中自己。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六安市路豪建材有限公司:一是该围墙搭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在既定的规划图纸内,属于违法搭建;二是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没有工程预算,没有施工方案;三是对从业人员未进行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四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拆卸作业为多人合作作业,现场无统一指挥。

2.揭 ** ,六安市路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三是未督促检查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3.董 ** ,工程承包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一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是未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对施工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

5.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城管执法中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及时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事故间接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三是属地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个)

1.揭 ** ,六安市路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三是未督促检查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2014831日通过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董 ** ,工程承包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一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二是未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对施工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2014831日通过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与其警告并处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3个)

1.六安市 ** ** 有限公司:一是该围墙搭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在既定的规划图纸内,属于违法搭建;二是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没有工程预算,没有施工方案;三是对从业人员未进行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四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拆卸作业为多人合作作业,现场无统一指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2014831日通过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与其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在建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现场核实不到位。建议责令该单位向金安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3.金安区椿树镇城管执法中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建议责令该单位向椿树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六安市 ** ** 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机制,建立多人合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应急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二是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全员事故反思,举一反三,对此次事故进行总结整改。

三是金安区椿树镇城管执法中队要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积极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4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报告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规定,设置了应急评估组,负责对事发地政府、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应急评估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文档、问询人员等,完成了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形成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621日上午7时左右,六安市 ** ** 有限公司围墙搭建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徐春益在拆除夹墙钢制模板时,尚未等待起重机械进场做好防护措施,就擅自提前拆除固定支架和模具,违反了操作工序,加之自身没有佩戴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夹墙钢制模板脱落击中自己。

二、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人,现场施工人员王 ** 第一时间拨打120并联系一张皮卡车先送伤者去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被120救护车接走,送往医院后,医院抢救至下午4时左右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一)现场管理情况。事故发生后,金安区椿树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公安、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设置警戒线,禁止人员入内,维护现场秩序,为后续事故调查提供原始现场。

(二)信息发布情况。事故发生后,根据初步调查的最新情况,金安区政府和金安区应急局在区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事故情况通报,舆情平稳。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2021621日晚,经椿树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后,六安市路豪建材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一次性赔偿150万元,善后处理已落实。

五、相关工作建议

(一)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进一步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除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外,要立即向主管单位、属地应急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以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调配更多力量投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作业意识。

(三)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金安区椿树镇“2021·6·21”物体打击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组成员签名表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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